这些宠物犬伤人 犬主都自称有理 为啥被判承担责任?
转自:青瞳视角
宠物能够给人们带来许多精神慰藉。近年来养宠已成为潮流,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纠纷。8月26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了上述3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分析养宠背后的法律风险,提醒各位饲养人依法文明养宠,做一名合格的“铲屎官”。
两狗撕咬犬主被牵引绳绊倒受伤另一犬主因未牵绳担责
一天晚上,刘女士吃完饭带着自家小狗出门遛弯。突然,一条没栓绳的狗从刘女士身后窜出,并与刘女士家的狗撕咬起来。刘女士见状,连忙扯着牵引绳试图将两狗拉开,不料却被牵引绳绊住,摔在地上。路过的邻居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刘女士被送往医院急诊,经医院诊断,此次跌倒致刘女士严重骨折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刘女士共支出医疗费15997.11元。因伤人犬只的饲养人李先生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刘女士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庭审中,双方对案件事实争执不下。李先生坚持刘女士是被自家狗的狗绳绊倒的,与自己无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调取了小区道路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事发当晚,刘女士手持牵引绳牵引自家宠物犬正常前行,此时李先生饲养的宠物犬自后走来,未有人牵引,两狗发生撕咬,导致刘女士被自身牵引绳拽倒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监控录像,李先生未对其饲养宠物犬束犬链,存在过错,导致两狗撕咬过程中,刘女士受伤,故李先生应对刘女士此次伤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女士牵引自家宠物犬正常行走,对此次事故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508.11元,鉴定费4350元由被告李先生负担。
违规养烈犬未牵绳致人受伤犬主辨称护主伤人仍要担责
一天中午,小高和爱人正在小区外的马路边等红绿灯,不料,有一只没栓绳的灰色大型威玛犬从路边冲了出来将小高咬伤。事发后小高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腹壁狗咬伤伴皮裂伤。后小高得知该大型威玛犬是小程所养,事发当天是小程的父亲老程外出遛狗,当天路上行人较少,老程就解开了栓束绳让狗“撒了会儿欢”。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小高将小程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程声称,自家的威玛犬一开始并没有咬伤小高,只是轻轻扑了小高一下,小高就拉着老程不让走,小高爱人也要打老程,威玛犬为了保护主人才咬伤了小高。法院通过核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老程所遛小程饲养的大型犬只,在未有栓束的情况下,将小高咬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程一方违反养犬管理规定,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出户遛养该烈性犬时未对犬只进行栓束,导致该犬只咬伤小高。小程主张小高对其自身被咬伤存在过错,但就该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此,小程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程赔偿原告小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衣服损失共计8475.44元。
法官表示,烈性犬的危险性较高,出户遛犬时容易发生主人无法控制犬只的情况。因此,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一旦发生动物致害,不问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上述案件中,威玛犬是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被告小程违规饲养威玛犬这种烈性犬,且未栓绳出户遛犬,咬伤原告小高,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宠物犬走丢责任“走不丢”流浪犬伤人原主人被判担责
杜阿姨曾经养了一只小型泰迪犬球球,2020年冬天球球不慎走失,杜阿姨找遍了家附近的公园也没有找到它。2021年4月,球球却以一种令人意想不到的方式回来了。隔壁小区的苏女士声称,杜阿姨的小狗咬伤了自己,要求杜阿姨赔偿医药费。
通过指认,杜阿姨根据花色和大小认出这只脏兮兮的小狗确实是自己家的球球。原来,球球走丢后就一直在外面流浪,这段时间就呆在隔壁小区,靠着小区里好心人的投喂一些食物过活,晚上就睡在绿化带下面。杜阿姨认为球球已经走丢这么久,早就不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了,因此咬伤路人不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苏女士将杜阿姨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杜阿姨称事发时自己已经不是球球的主人了,球球在外面咬伤别人与自己无关,自己更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通过小区监控录像和杜阿姨的陈述认定,苏女士在小区道路正常行走,被一只未栓束的棕色白腹泰迪犬咬中小腿,该犬只系流浪狗,杜阿姨为其原饲养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被告杜阿姨的宠物狗在逃逸期间咬伤了原告苏女士,因此,应当由该狗的原饲养人杜阿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杜阿姨向原告苏女士支付医药费1416.1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666.1元。
法官表示,对于逃逸的动物而言,原主人非基于自己的意志脱离对动物的占有,按照民法典遗失物所有权制度,动物逃逸期间所有权仍归原主人所有。在上述案件中,杜阿姨因管束不当造成宠物犬客观上脱离其管控范围,致使苏女士受害,且杜阿姨一直是该犬的所有权人。因此,杜阿姨作为该犬原饲养人和所有权人,理应对其伤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引。
从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可以看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能够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责任减免事由的规定是适用过错相抵原则进行合理责任分配的产物。但是,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对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仅规定了减轻责任事由。显然,本条属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意违反了预防危险义务的情形,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在先并且故意为之,过错程度较高。按照过错相抵的原则,即便被侵权人对损害具有故意,也不能完全抵消饲养人的过错。
法官提醒,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要加强对动物的安全管理,使用犬绳犬链等适当的方式对犬只进行控制,杜绝违规前往车站、商场、医院、公共交通工具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携犬乘坐电梯时,应避开高峰时间,为犬戴嘴套,或将犬装入犬笼等,避免引起动物的应激反应,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否则,当动物致人损害后果发生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公告》规定,对大型犬、烈性犬实施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各地也出台了法规规章,划定重点管理区范围,明确烈性犬品种名录以及大型犬标准。
法官提醒,在养犬之前要及时查询本地的养犬规定和禁养犬种名录,杜绝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同时,对于广大市民来说,如果受到烈性犬、大型犬的攻击伤害,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及时报警,查明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保存好证据,如报警回执、涉事犬只的养犬登记证照片、事发当时的录音、视频等,以便后续向责任主体通过司法途径追责,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流浪犬伤人的责任判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条,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控,在逃逸、流浪期间伤人,并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原主人不管是主动放弃(遗弃),还是被动放弃(逃逸)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管领控制不力的情形,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就未尽动物管束义务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生活中,流浪猫、流浪狗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控制,采取狗链狗笼等安全措施,做好封窗封院,防止动物丢失、逃逸,更不能随意遗弃动物。这样做既是对宠物的负责,也是对他人乃至公共安全的负责。一旦遗弃、逃逸动物在外发生伤人事件,原饲养人和管理人仍应就动物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戴幼卿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