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单位返还,法院:支持!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
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单位返还
能否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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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原告张某某于2006年4月份应聘至被告单位某清洁有限公司,在合同期间被安排从事保洁工作,但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9月28日,劳动社会保障中心通知某清洁有限公司补缴2006年4月至2012年12月包括原告在内的十余名保洁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被告在员工微信群里发消息称,自己可以买或等政府批了再买。原告于是从被告处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含滞纳金)通知单》到劳动社会保险中心缴纳了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与其他十余名保洁员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法律关系不改变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某清洁有限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原告张某某承担社会保险费,判决被告某清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某某垫付的社会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共计5万余元。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莎主播提示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无论用工单位是否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都应当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因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不明导致某一时间段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记者:常俊青、王 莎
编辑:赵晓艳
审核:岳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