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4-08-27 19:00:54 - 媒体滚动

转自:秦皇岛新闻网

全媒体中心  记者张婉图片记者柳宏泽

秦皇岛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丁绍华

秦皇岛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尊敬的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新闻媒体朋友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今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该法规已于7月30日在秦皇岛日报和秦皇岛人大网站公布,于9月1日正式实施。

下面,我介绍一下这部法规的起草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强调:“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2022年5月,秦皇岛市通过两轮评审,成功跻身“第二批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

我市人均水资源量少,多年人均水资源总量为537.12立方米,远低于全国的2173立方米,面临着雨水资源利用量有限、利用率较低;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容易造成内涝;城区部分河道岸段堤防不达标,排涝河道行洪能力不足等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经报市委批准,将《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拟通过立法的规范和引领,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助力我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

二、立法的过程

《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把关,于2023年11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通过召开调度会、协调会和开展督导调研等方式,积极推动《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大城建和环资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审查意见。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2月27日和2024年4月28日先后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期间,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在秦皇岛日报、秦皇岛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直各部门、县区各有关单位和人大代表的意见;深入海港区、抚宁区开展实地调研;认真研究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参照、借鉴其他地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立法实践;召开系列座谈会,组织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轮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2024年6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发挥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统筹作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涉及面广,必须发挥好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统筹作用。《条例》在第四条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激励和支持政策,建立综合协调和考核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在第七条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活动,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知识;在第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关于明确部门职责。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发挥好监管职责至关重要。《条例》对此作出了系列规定:一是在第五条明确,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市级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牵头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部门分工,指定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履行相应职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二是在第十二条规定:“发改、行政审批、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管控,将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在建设项目立项、土地供应等环节严格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并将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用地规划条件,支持雨水渗透、调蓄、净化、利用等海绵城市设施建设。”三是在第十九条明确,负有海绵城市建设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监督范畴,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四是分别在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对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豁免清单制度和健全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监督考核机制作出了规范。

(三)关于强化项目建设管理。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是要落实好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条例》对此作出了系列规定:一是在第十三条明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请和设计环节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管控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海绵城市建设篇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管控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二是在第十四条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海绵设施建设施工环节的责任作出规范。同时,在第二十七条对施工单位不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设置了罚则。三是在第十六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配套建设海绵设施作出规范。分别对建筑与小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公园和绿地、道路与广场绿化带建设,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区域治理及海岸线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在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在第二十八条就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设施未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行为设置了罚则。

(四)关于明确海绵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责任。规范海绵设施运营维护责任,对保障海绵设施全生命周期正常发挥功能作用非常重要。《条例》对此作出了系列规定:一是在第二十条明确,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给运营维护责任单位。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履行运营维护责任。同时,对各类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如何确定进行了规范。二是在第二十一条规定:“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具体管理人员,设置设施标识,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台账,开展定期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海绵城市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鼓励和支持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正常运营。”三是在第二十二条明确,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标牌,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标牌。四是在第二十三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雨水检查井、雨水管网以及其他海绵城市设施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禁止擅自挖掘、拆改、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以及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改、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应当履行的程序和义务进行了规范。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规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并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促进严格执法,全民守法,推动《条例》的落地落实。同时也希望我市各新闻媒体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形成浓厚的海绵城市建设氛围。

谢谢大家!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秦皇岛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卫国

秦皇岛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秦皇岛晚报:请问市司法局如何发挥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作用,推动《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

答: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是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一项重要成果,市司法局作为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在接下来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坚持全过程、全链条参与,积极主动作为,为建设具有秦皇岛特点的海绵城市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在立法环节持续跟进。在前期《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作为法审单位,提前介入,与起草单位共同配合,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在部门职责、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提出《条例》修改完善意见。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统筹立改废释纂”的要求,继续协调起草单位,共同关注和收集其他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先进做法,为市人大常委会今后开展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工作夯实基础。

二是在监督落实环节重点跟进。立法是通过执行而付诸实际的。经统计,《条例》涉及城管执法、住建、水务、生态环境等12个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市司法局将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护航”行动,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领域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排查整改执法突出问题,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一方面,要督促涉海绵城市建设的行政执法部门,切实把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抓实、抓细,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另一方面,要督促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强化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三是在普法宣传和公共法律服务环节全面跟进。公众知晓度是地方立法实施效果的重要保障。市司法局将更加注重地方性法规的普法宣传,将《条例》宣传纳入法治秦皇岛建设及年度普法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宣传力度。压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执法过程中对《条例》的普及教育,推动开展全程说理式执法,做到“一次执法就是一次宣传”。与此同时,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市司法局将通过多种形式,为《条例》涉及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继续优化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开展“服务实体经济,律企携手同行”专项行动,组建秦皇岛市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更加有针对性地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

秦皇岛市城管执法局一级调研员 李守元

秦皇岛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各位媒体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秦皇岛市于2022年成功入选全国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目前我市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本次立法工作更是及时总结了海绵城市建设的成功经验,优化工作机制,有力地保障了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在法治的道路上整体推进。下一步我们将从四个方面切实抓好落实:

一、广泛开展宣传。通过报纸、公众号平台、印发宣传册、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对《条例》进行宣传,深入学习、领会、解读《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要义,让管理方、建设方、设计方、运营方以及老百姓充分了解、理解《条例》内涵,提升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更好地系统化全域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二、重视顶层设计。我市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为引领,系统化实施方案为桥梁,从顶层设计上确保海绵城市建设成效。编制了《秦皇岛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设计导则》《秦皇岛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审查要点》《秦皇岛市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导则》《秦皇岛市海绵城市设施运行及维护规范》等八个地方标准和相关图集,同步建设海绵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实现了区域全覆盖、过程全管控、效果全监测。

三、完善相关制度。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受特殊地质、特殊类型等因素约束,不能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拟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九条规定,“负有海绵城市建设监督职责的城管执法、住建、水务、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监督范畴,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因此,在立项审批、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方面我们还需要出台相关细则,建立起覆盖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的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制度体系。

四、加强督导检查。从海绵指标核发、可研初设批复、施工图审查、施工过程监管、海绵专项验收、相关设施运维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管,实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使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依法履行各自海绵城市建设责任,通过督导检查,促使市、区(管委)两级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长城新媒体记者:条例颁布后,我们如何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管控?

答:感谢你的提问,下面由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按照《条例》规定,秦皇岛市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社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系、水生态修复等建设项目均应贯彻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严格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管控指标,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针对项目建设我们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管控,确保海绵城市建设成效: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依据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相关文件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作为刚性约束指标纳入规划条件。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对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在初步设计中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包括建设内容,技术措施和投资额等,并通过专家论证会的评审。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严格落实海绵管控指标,并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市、区两级海绵办主要针对专篇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指标数值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审查并出具技术意见,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复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审查环节。

三、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要求设计单位与工程主体同步开展海绵城市相关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海绵城市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规划指标、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意见进行审查,设计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

四、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对所属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建设负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批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项目和海绵城市内容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建设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六方责任主体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丁绍华

网易新闻:海绵城市是一种城市建设理念。请问《条例》对海绵城市概念以及其适用范围是如何规范的?

答:正如这位记者朋友所说,海绵城市建设是城市发展理念、方式的转变和提升,如何全面、正确理解海绵城市的概念,对海绵城市建设至关重要。《条例》在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我市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及于我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在我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均应适用本条例。《条例》在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同时,考虑到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不宜搞“一刀切”,应当结合各区域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分阶段统筹推进,因此在《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自然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评价不同区域海绵城市建设条件,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分区指引,明确近、远期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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