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悬赏执行公告

2024-08-27 20:02:34 - 陕西法制网

01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薛军与被执行人东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薛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悬赏执行公告

执行案号:(2021)陕0104执617号

执行依据:(2020)陕0104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

被执行人:东玮,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三桥建章路锦绣公园安置1号楼2单元5楼西户。

悬赏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最低不少于1000元)支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5

联系人:刘法官

02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孟庆龙与被执行人高建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建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孟庆龙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悬赏执行公告

执行案号:(2024)陕0104执4174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民终517号

执行标的:1609373元

被执行人:高建利,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4196302241232,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砲里乡南桑村北街32号附1号。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建利存在违反限制高消费行为线索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被执行人高建利行踪或去向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的,或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该财产线索执行回款的10%予以奖励(不足1000元的按照最低3000元进行奖励)。对提供上述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79

联系人:赵青

03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孙禄军与被执行人葛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葛红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孙禄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悬赏执行公告

执行案号:(2024)陕0104执2059号

执行依据:(2022)陕0104民初670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97549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葛红利,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西安市莲湖区解家村8号。身份证号:61010419651010515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实际住所及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申请执行人孙禄军承诺按该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回款的10%予以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18198

联系人:王东升

04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润达与孟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杨润达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悬赏执行公告

执行案号:(2019)陕0104执890号

执行依据:(2018)陕0104民初692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0869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孟刚,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80号1号楼1门4号,身份证号6103021983113005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申请执行人杨润达承诺按该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回款的5%予以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616352

联系人:王谦

05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曹民苍与被执行人任武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武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曹民苍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悬赏执行公告

执行案号:(2023)陕0104执4334号

执行依据:(2022)陕0104民初1504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借款45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0元

被执行人:任武周,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楼观镇大玉村树诚街7号。

悬赏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最低不少于1000元)支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5

联系人:刘法官

06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左亚利与被执行人史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瑞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左亚利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悬赏执行公告

执行案号:(2023)陕0104执9966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民终1887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63350.0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6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837.27元

被执行人:史瑞娟,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中村杨家基11号。

悬赏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最低不少于1000元)支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5

联系人:刘法官

07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陕西荣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坤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唐鹏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坤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唐鹏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陕西荣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悬赏执行公告

执行案号:(2023)陕0104执4007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4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

被执行人:西安坤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东财富中心二期1幢2单元10层21014.

法定代表人:唐鹏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鹏翔,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聚贤镇木连村39号,身份证号:510902199002272417.

悬赏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最低不少于1000元)支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5

联系人:刘法官

08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高晨与被执行人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高晨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悬赏执行公告

执行案号:(2023)陕0104执636号

执行依据:(2022)陕0104民初16046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借款16677元被执行人:王宇,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虢王镇江湖村七组18号.

悬赏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支付悬赏金3000元。两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5

联系人: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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