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刘羽海鲜店经营的花甲螺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09-27 16:37:36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9月23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南宁市刘羽海鲜店经营的花甲螺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南宁市刘羽海鲜店经营的花甲螺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南宁市刘羽海鲜店经营的花甲螺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7月4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平台转来的南宁海关技术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P2208-NCP22450112620300044)抽样结果中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CP22450112620300044

样品名称

花甲螺

购进日期

2022-06-15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刘羽海鲜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氯霉素

检验机构

南宁市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市刘羽海鲜店经营的花甲螺,共32.5千克,其中已销售9千克,23.5千克因无法养活丢掉。经抽检发现该店铺经营的花甲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花甲螺水产品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故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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