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看头评|国庆假期对外地车“轻违不罚”,闪现的是法治中的弹性与人性
转自:红星新闻网
今年中秋连国庆,许多人计划自驾出行。近日,四川绵阳市,河南新乡市、平顶山市等多地推出“外地车辆轻微交通违法只警示不处罚”措施,引发关注。
对于这项“创新”措施,也有人不无担心,对该处罚的违法行为“高抬贵手”,会不会与现行法规相冲突。其实,大可不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审视绵阳等地推出的“只警示不处罚”措施,“轻微交通违法”属于“情节轻微”,完全在法定免责之列。
不仅如此,对外地车辆轻微交通违法“只警示不处罚”,也符合行政处罚立法的精神。根据行政处罚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由此确定了“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更确立了“首违不罚”原则。节日期间,外地车辆来到陌生城市,客观上也存在道路交通状况不佳、辨识能力降低的问题,既然并非“老油条”,也未造成实质性危害,或者现实危害较为轻微,就不宜严加处罚,而秉持教育理念,以警告代替处罚,同样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越来越多的城市选择执法“试水”,既是推动立法精神落地生根,也释放出柔性执法的法治魅力,成为一抹吸引公众目光的亮丽风景线。柔性执法也是一张城市的名片。中秋、国庆外地车辆轻微交通违法“只警示不处罚”,于情于法都在理,值得点赞。下一步,秉持人本理念和法治精神,能否“优化”这项亲民惠民举措,将国庆黄金周扩展至法定节假日,将地方性措施升级为普遍性法规,不妨也纳入讨论研究的日程。(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柳宇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