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原因变更单位,工作年限应该怎么算?法官提醒

2023-09-27 05:00:00 - 京报网

转自:北京日报

案情回顾

非本人原因变更单位,工作年限应该怎么算?法官提醒

小徐2011年7月入职A公司,2015年9月A公司要求员工集体办理离职手续,转入B公司。2019年10月B公司违法与小徐解除劳动合同。小徐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万元,工作年限由入职A公司时起算;但B公司仅同意自2015年起计算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A公司述称,小徐于2015年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署过离职协议,2015年时虽与B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但业务不同。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小徐对工作年限的主张。

法律提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见,劳动者按照原单位要求入职另一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要将两家单位的合并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徐基于A公司安排,离职后入职B公司,B公司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小徐的工作年限核算赔偿金。关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根据B公司在仲裁阶段的陈述,两家公司存在办公地点相同等交叉关系,结合小徐提交的电子邮件及B公司OA系统截图显示的时间,法院采信了小徐的主张,即其与B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非其本人原因所致,因此小徐主张工作年限自2011年7月起算并无不当。

法官在此提醒,若劳动者由原单位离职时,原单位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就不再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非本人原因变更单位工作年限应该怎么算)

来源:北京日报作者 郭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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