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有权”“名下有股”“股必有利”

2024-09-27 06:17:24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妇女报

“决策有权”“名下有股”“股必有利”

    山东薛城新城街道托三社区妇女领取股权分红。

    (薛城区妇联供图)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姚建

    初秋时节,临山脚下,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托三社区妇女儿童家园门口,儿童嬉闹,三五妇女在闲坐聊天。

    “大姐,回迁以后生活怎么样?有什么困难吗?”前来进行入户走访的街道妇联主席陈玉峰问其中一位妇女。

    “俺本来以为,从平房搬进高楼变成城里人就够好的了,可没想到,咱不光成了市民,还成了股民!社区给俺和对象一人一股,坐在家里就能拿钱,每年能分几千块嘞!”快人快语的刘大姐拉住陈玉峰,打开了话匣子。

    托三社区是典型的村改社区。2016年回迁之初,为进一步拓宽增收渠道,托三社区主动求变,开拓发展思路,在全区率先实施股权制度改革,让沉睡的资源活了起来,分散的资金聚拢了起来,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通过把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让资产保值增值,让失地农民有永续保障。在股权设置上,40%作为集体基金,60%作为居民基金,实行一人一股,凡符合股东身份的村民经过“三榜定案”后均可按年度获得分红,每年人均增收2000元以上。曾经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村民一下子成了能坐收红利的股民,让大家真切享受到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带来的好处。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城街道全面启动村民股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进程中,对于妇女儿童群体的“特别照顾”,实实在在温暖了群众的心。无论是婚内的,还是离婚的,乃至刚出生的婴儿,只要是户籍在本社区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均同等享受股份分红,既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又从细节上切实维护保障了妇女儿童的权益。

    在政策制定环节,确保妇女“决策有权”。在股权改革过程中,切实维护妇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妇女有更多机会参与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中,村级改革实践中,注重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广泛吸纳农村妇女群众参与改革方案的讨论制定,认真吸收妇女群众的好建议,尽可能保证股改政策的制定精细周密、落实不偏不倚。

    在股权配置环节,确保妇女“名下有股”。明确规定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关注特殊妇女群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尽力防止妇女群体权益“娘家婆家两头空”。

    在股权支配环节,确保妇女“股必有利”。农村妇女作为股权人,可享有占有权、收益分配权、抵押权等各项权益。妇女拥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入股合作社参与经营和分红,或者在银行抵押获得创业资金等,这为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现个人价值提供了更多机遇。从长远发展来看,在股权改革后,集体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农村教育设施建设、师资培养等方面,从而间接地使儿童受益,保障儿童未来能够享受到集体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

    对妇儿权益的维护,除了股权改革,还体现在新城街道工作的方方面面。近年来,街道加大建立和完善维权服务网络,优化维权的社会环境,在托三社区首创了“1+1+1”维权服务模式,即1个家园+1名专业律师+1名心理咨询师。按照巾帼维权志愿者进妇女儿童家园活动要求,将进家园活动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实际生活和生产需要结合起来,将维权工作嵌入基层社会治理,利用普法宣传、劝说引导、协调激励等方式,发挥“联”的优势,放大“妇”字特点,创造性开展妇女权益维护工作,为社会治理注入“柔性”元素,构建起具有巾帼特色的基层治理格局。现如今,这种模式已经推广覆盖至街道其他32个村居,每个妇女儿童家园都建立一个维权志愿者工作室,配备一名专业法律和心理工作人员,致力把优质、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心理服务送到妇女群众身边,累计共帮助困难群体1000余人。同时,街道还推行妇女议事制、妇女互助制,认真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维权法庭、特邀陪审员制度,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多名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儿童得到了保护。

    薛城区新城街道党工委书记宋柱广表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事关家庭平安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今后他们将继续心怀“温度”,保持“力度”,彰显“宽度”,进一步厘清思路、创新举措,统筹资源、加强合作,持续构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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