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2024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2024-09-27 15:25:52 - 政府网站

转自:汕尾发布

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

2024年国庆假期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经营主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消费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节日良好消费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现对全市提供住宿、餐饮、旅游、商品零售等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增强社会责任感,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依据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合理制定价格,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要加强价格自律,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进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三、按规定明码标价,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以“凑整数”“反向抹零”等理由收取高于标价的金额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

(一)住宿服务

1、各类宾馆、酒店、民宿、公寓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及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

2、通过互联网络、电商平台等渠道提供住宿及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应当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

3、客房用品需收费和另外提供洗涤、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当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

(二)餐饮服务

1、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标示品名、计价单位和价格。

2、对海鲜等同一种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的食材,必须以“元/500g、元/个、元/只”等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表述标示。

3、同一道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以标价签、点菜单或其他点菜工具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不得出现“两套价格”。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4、提供小食、纸巾、米饭、果品、茶水、选择性餐具等商品需单独计费的,应当标示好价格和计价单位,提前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和付费,不得以单方主动提供、强制提供等形式诱导消费者使用。

(三)旅游景区

1、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

2、景区收费停车场应在车辆进出口与收费处设置收费公示板(牌)进行收费公示,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等。

3、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停车场应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政策,不得出现自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等行为。

(四)商品零售

1、汕尾民俗礼品等节日特色商品和旅游纪念品、旅游特色商品等相关商品零售经营者,销售的所有商品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

2、在销售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不得不标识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等。

四、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平稳透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来 源|汕尾市场监管

编 辑|林晋巧

责 编|黄信锐

审 核|许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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