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梯间拟禁止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昨天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草案)》。修正草案提出,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个人违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拟禁入电梯
记者注意到,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义务。例如,个人应在指定位置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等。
修正草案特别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提出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要求。其中,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单位、居住区的指定区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开展日常巡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止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修正草案提出,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违反规定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拟处罚建筑物管理者“未劝阻”行为
修正草案提出了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具体要求。其中,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保证畅通,不得占用或者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物管理使用人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未进行劝阻,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进行劝阻,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至少设置两部相对独立的疏散楼梯或者安全出口;按照标准可以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或者一个安全出口的,还应当依托外窗、阳台等设置相对独立的逃生口。
门诊楼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
修正草案提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但按照国家标准实现远程操作控制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和福利机构的居室等重点部位,应当建立24小时巡查制度,保证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间,设立明显标志,不得违规占用。本报记者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