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赠送客户的购物卡,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有这种说法吗?
2023-10-08 06:31:07 - 中国会计视野网
请问
听说中秋节前我们赠送客户的购物卡,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有这种说法吗?
答复
赠送购物卡,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
购物卡不属于货物、也不属于服务。不属于将货物或者服务无偿赠送的情况,不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为了维系客户关系,购买购物卡无偿赠送给客户,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
但是无偿赠送客户的购物卡,别忘记按照“偶然所得”代扣20%个人所得税。
账务处理如下:
1、购卡的时候:
借:预付账款-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
2、赠送的时候: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
3、扣税的时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参考
参考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