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预计的进展公告

2024-10-08 04:01:54 -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67证券简称:五洲新春公告编号:2024-071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预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四川虹新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新制冷”)为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

1.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虹新制冷向银行申请各类融资合计4,000万元提供最高债权限额担保,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实际为虹新制冷提供的担保余额6,450.70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尚未向银行申请融资)。

全资子公司浙江森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春机械”)本次为公司向银行申请各类融资合计6,920元提供最高债权限额担保,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920万元,森春机械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3,000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向银行融资3,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担保金额为47,329.62万元(其中包括:保函担保EUR2,200万元,折合RMB17,329.62万元;票据池业务相互连带责任担保30,000万元),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5月21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详见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2024年9月,在上述担保预计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担保事项如下:

1.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绵阳分行”)于2024年9月9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虹新制冷向浦发银行绵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最高债权限额担保4,00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2024年9月9日至2027年9月9日;虹新制冷未提供反担保。

2.森春机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新昌支行”)于2024年9月9日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公司向工商银行新昌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6,92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4月30日;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四川虹新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虹新制冷成立于2022年12月3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智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蒋明夫。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家用电器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29,985.74万元;净资产5,357.66万元;2024年1-6月营业收入38,229.61万元;净利润879.4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2、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36,634.05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199号;法定代表人:张峰。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轴承及配件、汽车零配件、五金、汽车零部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517,769.64万元,净资产298,670.53万元,2024年1-6月营业收入175,201.56万元,净利润7,861.6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浦发银行绵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各类融资业务,本金余额(币种及大写金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肆仟万元整为限。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与工商银行新昌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浙江森春机械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

保证范围:根据第1.1条、第1.2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陆仟玖佰贰拾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详见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98,000万元,其中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75,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94,892.62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47,986.4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6.13%;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72,229.62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9,243.7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83%。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被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6、《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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