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2024-01-08 10:37:50 - 南阳发布

转自:南阳发布

1月5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南阳市区、邓州市及其他各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100元、2000元、1800元。据悉,这是南阳市区首次执行河南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

此次调整,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按行政区域划分为三档,具体为:南阳市区(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6元;邓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6元,淅川、南召等10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调整后,我市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涨了200元~400元不等,其中,南阳市区首次执行河南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提醒,从今年1月起,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相对应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一旦调查属实,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劳动者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加班费、高温津贴等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企业不能因为人力成本压力大就拒绝执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是货币形式,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包吃包住时,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以下各项收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

来源:南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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