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星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案

2024-01-08 11:14:54 - 中国质量新闻网

贵州星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案

贵州星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案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市监处罚〔2023〕61号

当事人:贵州星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090310546W

住所(住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新化乡密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名东

2023年8月31日,收到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后处理通知》(2023年第17号)文件,贵州星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2022年12月13日生产、销售到四川省巴中市凯宇商贸有限公司的“产品名称为烟花爆竹-星宇吉祥喜炮(爆竹),规格型号:8万型,商标:星宇烟花,产品登记:合格品”产品,经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检验,结论为:销售包装标志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和GB24426-2015《烟花爆竹标志》标准,c2=3,依据《四川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SCSG-ZY-750-2023》,判定为不合格。

我局根据该线索,于2023年9月18日到贵州星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查看现场情况,了解同批次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经查,该公司2022年12月13日生产的“产品名称为烟花爆竹-星宇吉祥喜炮(爆竹),规格型号:8万型,商标:星宇烟花,产品登记:合格品”产品,生产数量200箱(以入库单为证),于2022年12月24日销售到四川省巴中市凯宇商贸有限公司,数量:200箱,3卷/箱,单价9.83元/卷,销售金额5900元(以出库单为证)。

该规格型号的产品由四川省巴中市凯宇商贸有限公司定制生产,之后没有再生产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该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后,联系巴中市凯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产品已售完,无召回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烟花爆竹的事实。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烟花爆竹的事实。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0231000008)1份、《检验报告》(No:CHB23J124)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川市监省抽2023001438号)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为烟花爆竹-星宇吉祥喜炮(爆竹)规格型号:8万型,商标:星宇烟花,产品登记:合格品”产品销售包装标志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和GB24426-2015《烟花爆竹标志》标准,c2=3,依据《四川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SCSG-ZY-750-2023》判定为不合格。

4.当事人生产8万型烟花爆竹-星宇吉祥喜炮(爆竹)入库单1份,销售8万型烟花爆竹-星宇吉祥喜炮(爆竹)出库单1份,整改后销售包装标志1份,成本核算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烟花爆竹-星宇吉祥喜炮(爆竹)产品以及事后对其他型号产品进行销售包装整改的事实。

5.《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和获得生产许可的事实。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仓库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本局于2023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黔东南市监罚告〔2023〕60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12月27日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名称为烟花爆竹-星宇吉祥喜炮(爆竹),规格型号:8万型,商标:星宇烟花,产品登记:合格品”销售包装标志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和GB24426-2015《烟花爆竹标志》标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违法事实,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举一反三,对生产的其他型号烟花爆竹销售包装标志进行严格把关,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不利影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的具体对象、存续时间、危害后果等情况,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烟花爆竹-星宇吉祥喜炮(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条适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元整(59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零陆元整(606元);

共计人民币陆仟伍佰零陆元整(6506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系统发送的缴款校验码到各个开展非税业务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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