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蓟市监不罚〔2023〕50号(天津博雅全鑫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市监不罚〔2023〕50号
当事人:天津博雅全鑫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5061243022Q
住所(住址):天津市专用汽车产业园盘龙山路东侧,低碳工业园规划支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游*
2023年9月20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天津博雅全鑫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官网上展示的专利处于失效状态。接到举报后,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专用汽车产业园盘龙山路东侧,低碳工业园规划支路南侧的天津博雅全鑫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人员陪同下打开电脑,登录网址,在该页面未展示有专利证书,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1日14时46分打印的网页页面共6页,当事人确认,该页面展示有专利证书。经批准,于2023年10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8月起至2023年9月,在其网页上使用了专利号为ZL201010102253.1的专利证书进行展示,当事人提供了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日期为2012年7月4日,该专利为当事人应用在其产品上的专利,因专利涉及的产品技术升级,当事人没有缴纳年费,经查询,该专利于2020年1月17日终止。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发布广告的构成要件。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当事人对网页进行自查,已不展示终止专利证书。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游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王菲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王菲身份;
3.执法人员2023年9月21日打印当事人的网页页面,证明当事人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发布广告的事实情节;
4.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打印网页页面,证明当事人已删除已终止专利,改正违法行为;
5.对王菲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发布广告的事实情节;
6.查询专利检查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的专利状态;
7.专利证书材料、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获得专利并主动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蓟市监不罚告〔2023〕4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系初次实施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已对网页改正,主动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学习;
2.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