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检法统一认识,联合发布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指引

2024-01-08 19:30:00 - 澎湃新闻

1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江苏公检法统一认识,联合发布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指引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发布会获悉,这是国内首个省级公检法机关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统一认识、明确思路、细化规则、规范办案的工作指引。

据介绍,因员工跳槽引发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断增多,办案机关对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如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损失或违法所得确定、刑民衔接、立案与管辖等的认识不尽统一。对此,《指引》回应了此类案件办理的最新发展需求,明确办案总体要求,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保护激励创新、实体程序并重。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应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创新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破和推动作用、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以及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同时,体现在刑事程序中保障各方当事人实体与程序权益的理念,既减轻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举证负担,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在确立劳动关系之初,企业一般难以确定具体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内容,也难全面罗列,多数是在后续工作中明确。《指引》对概括性保密条款的认定采取了灵活、务实的态度,明确需保密的商业秘密内容原则上应具体明确,但对概括性保密条款不能一概否定,需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后是否实际知悉其接触或获取的信息为商业秘密、是否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相关信息是否实际泄露公开等综合判断。

围绕“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的认定,《指引》明确,认定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职务职责或合同约定,合法掌握、知悉或持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虽未约定保密义务,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知道或应知道其接触或获取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主体,也应承担保密义务,包括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交易相对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自然人。《指引》还对实践中的一些常见行为作了定性,如对于因工作便利能接触权利人商业秘密,但通常并不需要知悉或掌握商业秘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工作便利主动搜集,获取商业秘密的,应认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对程序问题,考虑到此类案件疑难复杂,办理难度大,除依照《刑诉法》规定一般由基层公检法机关办理的外,重大、复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可由市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级管辖,并规定派出所不办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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