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严禁挤占乡镇卫生院编制

2024-01-08 20:02:04 - 新疆日报

近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以下简称《措施》)

新疆:乡镇卫生院当年医疗服务收入结余60%—80%用于医务人员绩效

《措施》提出,提升乡村医务人员待遇,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在不改变现行财政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投入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公益一类财政供给、公益二类绩效管理”,逐步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薪酬激励制度。

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统筹平衡乡镇卫生院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乡镇卫生院在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结余中,60%—80%用于医务人员绩效,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提升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

完善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内部分配时设立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并在绩效工资中单列。将不低于70%签约服务费用于家庭医生团队人员的薪酬。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建立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政策和财政补助、全民健康体检补助政策,绩效考核后按月发放给乡村医生。

新疆:到2025年,所有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

《措施》提出,坚持中西医并重,扩大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供给。到2025年,全区95%的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基本标准,15%左右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建成社区医院50所。达到国家服务能力标准的村卫生室比例达到30%以上,所有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规范开展6类10项及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15%的中医馆开展服务内涵建设,村卫生室均能提供中医药服务。

新疆:严禁挤占乡镇卫生院编制

《措施》提出以县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盘活用好存量编制。允许编制在县(市、区)内统筹使用,按照有编即补的原则优先保障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用人需求。严禁挤占乡镇卫生院编制和违规借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乡镇卫生院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新疆:乡村全科医生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经评审可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

《措施》提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实行职称评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各单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可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对通过定向评价取得的职称,所聘岗位限定在乡镇卫生院。二级及以上医院专业医务人员晋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须有任现职以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以上经历。县级公立医院中层管理人员晋升职务,须有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任职或挂职1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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