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造谣,渌口1人被罚!
转自:株洲发布
2024年11月4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一段1分10秒的学生在教室内打架斗殴的血腥视频,并称此事发生在株洲市渌口区淦田中学,引发市民恐慌,造成不良影响。经核查,渌口区未发生相关警情。视频反映事件为2024年9月26日河南鹤壁技师学院学生打架事件,当地已于2024年9月29日通报。
渌口区网信办立即将线索移交渌口公安分局。渌口公安分局随即开展调查,依法传唤发布视频及不实言论的网民齐某某。经查,齐某某在一微信群看到一段学生倒在血泊中的视频和配套“株洲县淦田中学,特大新闻。”文字后,在没有甄别视频真假的情况下,为博取关注将其发布在500人微信群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齐某某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罚款500元。在警方的教育下,齐某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在微信群内发布真实情况说明,消除不良影响。
渌口公安提醒广大市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请广大网民依法上网、文明上网
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切勿为了贪图流量吸粉
编造传播谣言信息
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网络环境
对于编造、散布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给予严厉打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