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这些人补助费提高!

2023-02-08 15:54:05 - 掌心长兴

省人力社保厅日前下发通知,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对精减退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确保相关生活困难人员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具体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精减退职人员。符合浙组〔1987〕1号文件、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困难补助的人员。

(二)死亡职工遗属。符合浙劳人险〔1988〕185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去世后无生活来源保障的直系亲属。

(三)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符合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二、补助标准

(一)精减退职人员。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55元调整为36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95元调整为325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60元。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75元调整为1740元。

(二)死亡职工遗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55元调整为3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05元调整为25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80元调整为2290元。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95元调整为1450元。

(三)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0元提高到1270元。

三、资金来源

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安排。

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实施时间

上述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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