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某员工违法买卖证券被罚 交易5000万盈利10万
转自: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8号显示,广东监管局对冯某伟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8月至2022年9月,冯某伟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营业部柜台业务岗任职。2018年6月至2022年7月,冯某伟控制、使用其父冯某声的“冯某声”东莞证券账户,其母梁某梅的“梁某梅”东莞证券账户、“梁某梅”东方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合计交易金额50,598,399.82元,盈利106,148.15元。相关账户均已销户。
冯某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冯某伟违法所得106,148.15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8号
当事人:冯某伟,男,199X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冯某伟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8月至2022年9月,冯某伟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营业部柜台业务岗任职。2018年6月至2022年7月,冯某伟控制、使用其父冯某声的“冯某声”东莞证券账户,其母梁某梅的“梁某梅”东莞证券账户、“梁某梅”东方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合计交易金额50,598,399.82元,盈利106,148.15元。相关账户均已销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冯某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冯某伟违法所得106,148.15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