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关于对慈溪市庵东镇美蕊酱菜食品厂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12-08 09:41:56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发布关于对慈溪市庵东镇美蕊酱菜食品厂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关于对慈溪市庵东镇美蕊酱菜食品厂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9月6日,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慈溪市庵东镇美蕊酱菜食品厂生产的美蕊六合菜榨菜芯(生产日期:2022-03-10)进行抽样,编号为JQ*****2的检验报告显示糖精钠(以糖精计),g/kg0.162,该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0.1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14日,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慈溪市庵东镇美蕊酱菜食品厂生产的美蕊六合菜榨菜芯(生产日期:2022-07-12)进行抽样,编号为JQ*****9的检验报告显示糖精钠(以糖精计),g/kg0.185,该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0.1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我局已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10日和2022年7月12日的美蕊六合菜榨菜芯。经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当事人为个人投资企业,经营规模较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也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的投资人患有重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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