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国是厅|全国政协委员何寄华: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政策扶持的力度

2023-03-08 11:03:00 - 人民论坛

两会国是厅|全国政协委员何寄华: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政策扶持的力度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民盟湖南省委会主委、湖南省地质院院长何寄华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稳步推进背景下,全省各地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但是对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发展目标,税收在支持政策和措施上仍存在一些不足。

两会国是厅|全国政协委员何寄华: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政策扶持的力度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地位尚待强化。《民法典》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之外的一类特别法人。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税务部门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开增值税发票,部分税务部门则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各地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需要办理纳税登记仍然存在标准不明、认识不一的问题。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的税收优惠较少。除普惠性优惠政策以外,涉农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农产品的初加工阶段,对于后续的储运、销售则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难以形成相应的税收优惠机制。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负较高。根据税收政策,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在调研中发现,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销售本合作社成员及本地农副产品,连续12个月账面上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将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多项税费。同时,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时,可能还需征收高额的增值税。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除经营成本外,还需承担村级公共服务支出等公益性开支和政府事务性支出,税费负担沉重。四是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和落实效果有待提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涉及税种多、颁发部门多,一些纳税人对部分优惠政策认识不够清晰,了解不够透彻。对相关产业与项目负责人、纳税人和民众,税收政策培训较少,缺乏专门推介与精准辅导。

为此建议:

1.进一步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去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进行审议,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建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尽快出台,通过立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和纳税主体地位,有助于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税收征纳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2.扩大涉农税收优惠范围。由于地方政府在给予税收优惠方面的权力有限,需要国家统一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继续保持现行的农产品的初加工免税政策基础上,注重产业链延续环节的政策优惠,即对于后续的储运、深加工、销售等实行一定规模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在乡村投资绿色产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乡村旅游的企业或者旅行社给予税收优惠和资金奖励;对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企业实施简易计税;对利用农村闲置房改建为民宿,发展地方旅游业的,比照棚户区改造给予优惠政策等。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对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政策进行名下资产登记变更时,减免相关税费,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3.优化涉农税收营商环境。制定下发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措施指引,并以此为依据,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特别加大针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区域民众的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并帮助民众掌握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加快乡村产业振兴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合力,不断改进办税手段,主动结合地域特点为涉农纳税人提供针对性强、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如将政策辅导积极介入职业化农民培训过程中,优化农村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质效。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