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夏津县庄户人食用油有限公司)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夏津县庄户人食用油有限公司)。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夏津县庄户人食用油有限公司)
德市监罚〔2023〕SL001号
当事人:夏津县庄户人食用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7MA3DQT101F
住所(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香赵庄镇香赵庄村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兴军
本案案件来源于专项抽检。我局2022年10月27日在夏津县保国福琳购物广场抽检了夏津县庄户人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芝麻香油(商标:/,规格型号:220ml/瓶,质量等级:一级,生产日期:2022-07-10),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2220482590101003C的检验报告显示,产品经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A2220482590101003C)送达至夏津县庄户人食用油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已无上述批次产品,执法人员提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记录等资料复印件。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该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至召回行动结束共召回产品5瓶,我局对召回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2月19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仍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2月6日立案,2023年2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上述小磨芝麻香油(商标:/,规格型号:220ml/瓶,质量等级:一级,生产日期:2022-07-10)是该公司2022年7月10日生产的,生产了2箱(15瓶/箱)共计30瓶,于2022年8月13日销售到夏津县保国福琳购物广场1箱,2022年7月29日销售至彩青超市1箱,成本价格9元/瓶(135元/箱),销售价格10元/瓶(150元/箱)。该公司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排查分析并进行了整改。综上,该公司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磨芝麻香油30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夏津县庄户人食用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证照尚在有效期内,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夏津县庄户人食用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兴军的基本情况。
3、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复检申请1份,复检报告1份,复检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本案件来源于专项抽检,且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4、2022年12月14日《现场笔录》1份,2023年2月9日《询问笔录》1份,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记录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销售凭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公司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价格等情况。
5、不合格食品召回计划1份、召回公告1份、食品召回总结1份、排查整改报告1份,复查检验报告1份,证明不合格食品召回情况及排查整改情况。
6、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
2023年2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德市监听告〔2023〕SL00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夏津县庄户人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苯并(a)芘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磨芝麻香油,我局决定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认定为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部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六、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裁量标准【较轻】情形“生产经营产品不合格指标不对人体健康安全产生危害的,或者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较少,疫情等原因经营状况不佳,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综合考量,决定按较轻情形给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2、没收不合格的小磨芝麻香油(商标:/,规格型号:220ml/瓶,质量等级:一级,生产日期:2022-07-10)5瓶;
3、罚款5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5502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缴款码到11家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德州、威海、齐鲁、青岛、德州农商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