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入职隐瞒婚育情况遭公司开除,合法吗?案例分析→

2023-03-08 20:36:14 - 南宁晚报

女职工入职时隐瞒婚育情况,公司能否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合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是否能为家庭主妇撑腰?遭受家庭暴力,应该如何申请法律援助?3月8日,南宁市妇联公布了一批2022年以来妇女维权典型案例。尤其是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通过剖析案例背后的维权经历,以增强广大妇女群众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案例一:入职隐瞒婚育情况遭公司开除

一年多前,为了与相恋多年的男友相聚,小韦辞去家乡的工作投奔男友,并计划先找一份稳定的工作,而后与男友共组家庭,在同一个城市安家落户。但让小韦倍感失落的是,求职应聘过程并不顺利。小韦花了近半年时间,才找到一家双方都比较满意的公司。

在公司面试期间,当小韦被问及是否已婚时,她选择了隐瞒,并谎称自己没有男朋友。但真实情况是,小韦已于求职前一个月与男友登记结婚。随着试用期即将结束,公司人事部门要求小韦签订了一份两年内不生育的承诺书,并正式签订入职劳动合同。

入职两个月后,小韦发现自己怀孕了。考虑到之后需要请假产检,小韦只能如实告知公司部门领导自己已婚和希望生育的愿望。公司部门领导得知真实情况后非常生气。很快,公司就向小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小韦不遵守承诺,提供虚假信息,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以案释法: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招录(聘)过程提出了相关规定,包括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

看到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后,小韦找到妇联咨询相关法律规定。律师表示,小韦虚报个人婚育情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即使未如实说明,亦不能认定构成欺诈,且公司让小韦作出两年内不得生育的承诺也违法了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律师认为,小韦在怀孕期间,除非其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有严重违反该公司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否则公司不能与小韦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小韦已收集证据,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二:婚内协议未公证对簿公堂

经过7年恋爱长跑,小玉和阿贤登记结婚。婚后,在两人的共同努力下,日子越过越好。然而,孩子出生后,日常生活中多了许多鸡毛蒜皮的琐事,夫妻二人经常争吵,敏感的小玉更认定丈夫阿贤出轨,负面情绪也日渐增多。最终,经医院诊断,小玉确诊为重度抑郁症。

为了安抚小玉,让她积极配合治疗,阿贤在小玉的强烈要求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名下的房子归小玉单独所有。两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并说明是自己的真实意愿。之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未经公证,双方亦未对案涉房产办理变更登记。

一纸协议显然无法挽救千疮百孔的婚姻关系。分居一年多后,阿贤向法院起诉申请离婚,并要求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小玉得知后不以为然,认为自己手持协议,若阿贤决定离婚就要“净身出户”。经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名下的财产平分,并没有支持协议书中的主张。小玉认为自己的权益没有受到保护,向妇联寻求帮助。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玉与阿贤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到底是夫妻婚内财产的赠与行为,还是财产约定行为?律师解释说,该案涉房产的产权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将房产由二人共同所有约定为一方单独所有,虽从广义上讲采用的是约定形式,但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

律师表示,签订协议时双方并未离婚,这一行为的实质属于婚内财产赠与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玉和阿贤签订的协议书未经公证,协议签订后阿贤作为赠与人,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阿贤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经过妇联值班律师耐心细致的解释,小玉打消了申请二审的念头,但情绪非常低落。妇联工作人员积极劝说小玉接受市妇联提供的免费心理疏导服务,并主动联系和劝说阿贤,建议他看在多年情侣和夫妻的情分上,理解并力所能及地帮助小玉。

案例三:家庭主妇担心离婚无保障

阿芳和丈夫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考虑到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婚后,阿芳便成为全职家庭主妇,丈夫则常年在外做生意。随着孩子长大成年,阿芳渐渐产生了离婚的念头,想要结束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

然而多年来,阿芳唯一的经济来源只有丈夫每个月支付的生活费,而生活费也仅够日常家庭开支,阿芳几乎没有积蓄,更不知道丈夫有多少财产。由于担心离婚后失去生活保障,阿芳一忍再忍。直到小儿子考上大学,阿芳才下定决心向妇联求助,希望“娘家人”给她出出主意。

以案释法: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判中,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往往不甚了解,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律师表示,根据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意味着,以往离婚诉讼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具有自觉性和随意性,如今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为当事人的法定性和义务性。

此外,从今年开始,人民法院已经确立了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纷纷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即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夫妻双方应当如实填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

法律的支持让阿芳看到了希望,立即提出要聘请律师打官司离婚。妇联工作人员建议其先向当地婚调委申请调解,若是调解成功,也可避免多年夫妻不欢而散。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阿芳的丈夫同意其离婚诉求,两人协议离婚。

案例四:难忍家庭暴力寻求帮助

丽丽与阿杰相亲认识一年后登记结婚。次年,丽丽生下大女儿,但阿杰的父母深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认为自己家花10万元彩礼迎娶了媳妇,媳妇却不能生儿子传宗接代。遂要求丽丽必须继续生孩子,直到添男丁为止。

让丽丽感到寒心的是,阿杰不仅没有劝说父母,还时常对她拳打脚踢。婚后第四年,丽丽如愿生下小儿子。本以为婚姻从此可以幸福美满,但阿杰深夜回家的次数却越来越多,家暴的恶习也愈演愈烈。只要丽丽表达不满,阿杰就会对她进行辱骂和殴打。

尽管丽丽多次报警,当地居委会和民警也多次对小杰进行劝导和警告教育,但效果甚微。为了能让自己和孩子过上正常的生活,丽丽提出离婚,但阿杰的条件是,丽丽必须净身出户,且更加肆无忌惮地出手伤人。无奈之下,丽丽带着孩子躲回娘家,并向妇联寻求帮助。

以案释法:

该案中,丽丽的家庭经济并不困难,因此她十分担心自己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律师强调,因家暴离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且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因此,丽丽只需要收集阿杰家暴的证据,如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明自己是家暴受害者,就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此外,鉴于阿杰长期家暴行为,一般法律援助律师会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阿杰接近丽丽及孩子,保障其人身安全。之后,丽丽可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目前,丽丽已经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打算继续收集证据起诉离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中相关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记者陈蕾通讯员蒋燕萍

编辑|蓝梦

校对|李冬莉

审核|农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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