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0718证券简称:东软集团公告编号:临2024-021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的公司十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的登记。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在自查期间,有1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经公司核查,该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时间买卖公司股票时,上市公司尚未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安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之日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718证券简称:东软集团公告编号:临2024-020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3月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东软软件园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积仁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上述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接入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上述部分监事通过视频接入会议。因工作原因,监事马超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首席投资官王楠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联席总裁徐洪利、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张晓鸥、高级副总裁兼董事长助理王经锡、高级副总裁李军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第2、3、4项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香冰、萨丽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