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大泰合针织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案

2024-03-08 10:51:2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天津市盛大泰合针织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案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2号-天津市盛大泰合针织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案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2号

当事人:天津市盛大泰合针织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9250592X1

住所:北辰区宜兴埠镇敬老院南横胡同增2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

2023年12月29日,本局收到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函告单,在辽宁省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标称为天津市盛大泰合针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棉毛磨毛中童套(婴幼儿服装)(规格型号:检130/64140/64备125)和中童家居服(婴幼儿服装)(规格型号:检130/64140/68备150/72)经抽样检验不合格。2024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地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已收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当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核查证据材料等方式,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9日生产棉毛磨毛中童套(婴幼儿服装),(产品批号:H-9152)共计30套,2020年10月12日,生产中童家居服(婴幼儿服装),(产品批号:H-9811)共计25套,上述两个批次产品于2021年2月销售至昌图县洋奇特服装城。在辽宁省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其中报告编号:J20230500920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使用说明项目不符合FZ/T73025-2019标准,依据《2023年铁岭市童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报告编号:J20230500921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使用说明、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25-2019标准,依据《2023年铁岭市童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上述行为满足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040元,违法所得1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函告单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3.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表。

本局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童装内衣,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75倍的罚款182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罚没款共计193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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