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出台

2022-04-08 19:15:29 - 丽水在线

丽水市“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出台

为加快推进我市“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规范、高效和安全使用,建立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丽水市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丽水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丽水市“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各县(市、区)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0.6%以上(含)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社保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基数相同,即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以土地出让收入入库时间为准,不包括划拨用地等方式的土地收入。资金提取时间即自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专项经费使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工作。据测算仅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该资金提取额可达7000万元以上。

《管理办法》同时还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经信、财政、建设、商务、科技等部门的工作职责。

《管理办法》全文

丽水市“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出台

基本原则

(一)适用地区

本办法适用丽水市各县(市、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经费提取

1.各县(市、区)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0.6%以上(含)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社保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基数相同,即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以土地出让收入入库时间为准,不包括划拨用地等方式的土地收入。

2.“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通过政府性基金科目核算,支出功能科目列“2120899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列报支出时可在项目库中做好“腾笼换鸟”标识,以便统计。   

3.丽水市本级“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市区(含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莲都区)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计提基数,按0.6%以上(含)的比例提取,在结算返还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支出(记账科目列“2120899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标注:“腾笼换鸟”专项经费)。

(三)政策期限

“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计提时点与浙江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有效期保持一致,即自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专项经费使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四)使用原则

“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管理职责 

(一)市级部门职责

1.市经信局统筹指导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工作。负责按季开展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统计汇总分析。牵头指导“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支持企业整治提升工作。不定期对专项经费提取与管理成效开展督查,建立工作推进晾晒通报机制。

2.市财政局统筹指导各县(市、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的提取落实和财务监管工作。负责市本级“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预算编制、计提、拨付及相应列支科目工作。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指导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用好“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支持盘活工业用地工作。

4.市建设局牵头指导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5.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用好专项经费支持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

6.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编制市本级“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的支出计划,并执行经费支付。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负责定期报送有关经费使用情况和支出报表。

(二)各县(市、区)职责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由财政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参与,做好专项经费计提筹集;由县(市、区)经商局、财政局牵头,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开发区(园区)等部门参与,推进专项经费使用兑现。

2.各县(市、区)要围绕专项经费使用方向,出台“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政策意见和使用管理办法。可参照上年度招拍挂、协议出让土地总成交价款实际缴款数,并结合当年度招拍挂、协议出让土地总成交价款的预算数,安排“腾笼换鸟”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及不同领域资金支持规模;制定配套操作细则,组织一批申报项目,兑现一批专项经费,尽快形成“一县一经验”。

3.各县(市、区)要对“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提高专项经费使用绩效。

重点支持领域

“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工作。

(一)盘活工业用地

1.产业园区、镇(街道)推进“退二进二”,盘活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容积率、提升亩均产出等相关领域工作。

2.对于产业园区、镇(街道)在盘活工业用地方面其他特色举措,可给予支持。

(二)企业整治提升

1.支持产业园区、镇(街道)关停淘汰高耗低效企业、提高存量工业企业土地容积率、开展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开展节能或低碳技术改造等相关领域工作。

2.对于产业园区、镇(街道)在企业整治提升方面其他特色举措,可给予支持。

(三)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1.支持产业园区、镇(街道)推动建设工业用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2.对于产业园区、镇(街道)在工业用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其他特色举措,可给予支持。

(四)产业园区配套设施

1.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推动建设园区公共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小微企业园、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公共实验室、检测中心、产业大脑等生产性配套和健身中心、急救中心、员工食堂等生活性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监测设计改造,数字化园区、绿色园区、星级园区创建等领域。

2.对于产业园区、镇(街道)在园区配套设施方面其他特色举措,可给予支持。

经费管理和监督

(一)

“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使用落实情况纳入市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考核评价体系,列入年度重要考核指标。对于工作推进缓慢、落实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区块予以扣分,直至取消其评优资格(“一票否优”),对于工作推进落实有力、形成最佳实践案例的区块予以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评优资格。

(二)

各县(市、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信和财政部门需落实专人统计“腾笼换鸟”专项经费实际提取发生支出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1月、4月、7月、10月)向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报送“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提取与安排使用情况统计表,及时总结使用成效及亮点工作情况。

(三)

一年之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或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的产业园区、镇(街道),不得享受专项经费。

(四)

“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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