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单用途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沪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征询公众意见

2024-04-08 18:18:00 - 媒体滚动

转自:劳动报

建立单用途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沪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征询公众意见

4月8日,市商务委介绍,沪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征询公众意见。根据据悉,《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本市或将建立单用途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功能,提高经营者信息对接和消费者查询的便捷性,加强对经营者信息的审核比对,及时向经营者发送动态预警信息。

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

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

据了解,《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24年4月30日到期,并已列入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修订计划。市商务委在充分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5日。如征求意见稿通过,或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根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定义,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存管资金是指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预收资金;存管银行,是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者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建立自有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单用途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统称“业务处理系统”),与上海市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决定终止发行单用途卡的经营者,办理完结“停止发行单用途卡;将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提示消费者有权退回预付款余额;公示期届满对预收资金余额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进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办结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后,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对接注销手续。对办理完结前款规定事项的经营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信息对接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预收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

应当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征求意见稿就预收资金余额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本市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单用途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或采取履约保证保险、保函等方式冲抵存管资金。

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分为一般风险警示标准和特别风险警示标准。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20万元的,列入一般风险警示,经营者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的40%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5000万元或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列入特别风险警示,经营者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设立不满一年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市商务部门会同金融和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和防范措施,以通知形式发布。

与此同时,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监管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备案账户信息。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应当具有为各类经营者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能力,建立专门的账户管理操作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存管银行名单。

存管资金管理上,存管银行应当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核实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状况,提示经营者及时补足存管资金余额。

鼓励和支持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承保保险机构、存管银行、保险经纪公司、发卡经营者等依托预收资金,配合筹集、设立单用途卡社会风险救济保障基金。单用途卡社会风险救济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单用途卡社会风险救济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

及时发送动态预警信息

加强对经营者信息审核比对

日常监管中,征求意见稿指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功能,提高经营者信息对接和消费者查询的便捷性,加强对经营者信息的审核比对,及时向经营者发送动态预警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制定合同范本,并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推广。发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有“预收资金余额达到一般风险警示标准或者特别风险警示标准80%的,或者采取履约保证保险、保函方式且合同期限距离届满不足一个月的;未按照《管理规定》公示信息对接标识的,或者未根据消费者要求签订购卡合同、公示购卡章程的,或者单用途卡单张限额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情形,未按约定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余额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整传送信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等风险防范措施的;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情形”等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向经营者发送预警信息。

关于严重失信惩戒措施,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者有《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

此外,对消费者在持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逾期不兑付、服务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拒绝退卡等情形引发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的投诉,由区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受理。因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导致单用途卡无法兑付的,由区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内部工作机制移送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涉及跨区域经营的集团、品牌发卡经营者等群体性投诉等重大事件,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处理。

对经营者未进行信息对接,违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情形的举报,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处理;对经营者已进行信息对接后,违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情形的举报,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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