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版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合理认定数字化学习资源的版权边界?

2024-04-08 17:52:28 - 媒体滚动

相关版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合理认定数字化学习资源的版权边界?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于在线学习需求的变化,数字化学习资源的使用主体、使用方式增加,由此产生的版权问题也更加突出。数字化学习资源究竟属于何种作品、归属于何类主体、对在先作品产生何种限制,是目前社会广泛关注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判断数字化学习资源是否受到版权保护,关键在于判断数字化学习资源是否构成作品。作品的核心特征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由于数字化学习资源表现形式丰富、涉及主体众多、完成过程复杂,在独创性判断上需要进行针对性的解析。

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数字化学习资源属于何种作品,要以其构成元素进行具体分析。一是文字类的数字化学习资源,包括课程讲义、学习笔记、图文文章等,根据其是否由作者独创和对在先作品的引用多少,可能属于文字作品或汇编作品。二是视频类的数字化学习资源,根据其制作过程不同,可能属于录像制品或视听作品。如该视频资源系对教师授课过程简单录制而成,录制过程中未进行独创性创作,则属于录像制品;如该数字化学习资源在录制教师授课过程外,进行了添加课件、添加字幕、视频剪辑、特效制作等创作,则根据独创性水平,可能属于视听作品。

数字化学习资源涉及多方主体,包括课程平台、学校、授课教师、用户、第三方作品所有者等。版权归属问题主要存在于教师、学校、平台之间。

首先是教师与学校间的版权归属问题。数字化在线学习领域中,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版权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数字化学习资源的版权归属争议,主要存在于教师与学校之间,核心即数字化学习资源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数字化学习资源的作品性质并非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学校也不是报社、期刊社、广播电台等主体,从这一限制来看,数字化学习资源应归类为一般的职务作品,由作者即授课教师享有版权。然而,数字化学习资源作为一种具有功能性的作品,在创作过程中需要用到学校的教室、录制器械等物质技术条件,且与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具有共同的公共传播属性,受众为不特定的公众,具有一定的特殊职务作品性质。明晰学校与教师间课程版权归属较为稳妥的方法是依靠学校建立知识产权具体政策或与教师签署课程协议,明确数字化学习资源的版权归属。《教育部关于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重视国家精品开放课程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现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框架下,以协议形式明确课程建设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保证国家精品开放课程持续建设和共享。

其次是学校与平台间的版权归属问题。数字化学习资源所涉及的学校与课程平台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部分数字化学习资源由学校提供,并上传至学校本身的平台,此类情况中,学校与平台属于同一主体,不存在版权归属冲突;另一种是部分学习资源是由学校提供,由课程平台发布并进行信息传播维护等服务,此类情况中,学校与课程平台通常以合同形式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版权归属争议较少。

再次是教师与平台间的版权归属问题。由于在线学习平台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版权归属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授课平台是指提供数字化学习资源和服务的平台,而教师则是提供在线课程内容和指导的主体。在此基础上,授课平台与教师之间的版权归属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如该学习资源为视听作品,则其版权归属问题更多存在于教师与学校之间,学校与授课平台间的版权问题通常由双方协商约定。如该学习资源为录像制品,则需再次讨论授课平台是否作为首次制作录像制品者进行课程录制及制作过程,如是,授课平台可作为首次制作录像制品者享有课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且应获得教师许可并支付报酬。

进行合理限制

数字化学习资源在传播程度和影响力度上与传统课程有着巨大的差异,对原有的版权限制规则产生了影响。版权限制是对著作权的专有权的一种约束,起到了平衡著作权人和公共领域利益的作用。

数字化学习资源涉及法定许可制度。目前来看,涉及法定许可制度的数字化学习资源主要是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出版教科书,且作品限制于已发表作品的片段、短小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这一限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当前状态下,数字化学习资源的授课有对在先作品利用的需要,费用可由教师、学校和授课平台三方约定支出。同时,为更进一步减少获得版权许可的成本,可以将法定许可制度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相结合,共同辅助数字化学习资源对在先作品的使用,同时通过版权集体管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

数字化学习资源涉及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采取“概括+列举”的模式,以不影响正常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概括性原则,并且在“个人学习”“介绍、评论、说明问题”“新闻报道”等封闭列举外,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作为开放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了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合理使用作品的例外情形,该规则设计契合传统面对面教学模式的特点,但在数字化在线教学中适用空间较小。应结合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和功能,将合理使用制度从课堂传统线下教学模式中扩张出来,同时限制于公益性、非营利性数字化学习资源方较为稳妥。(国家开放大学李杰刘碧君)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原标题:合理认定数字学习资源版权边界)

(编辑:晏如责任编辑:吕可珂审校:崔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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