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 就用对方名义借贷一百余万元 是否算共同债务?法院这么判

2022-06-08 20:10:48 - 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于婷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生活期间,以对方名义申请各种类型的贷款共计一百余万元,因为生活琐事争吵,双方决定分手,那这些借贷究竟是否被视为双方共同债务?近日,成都都江堰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未登记结婚 就用对方名义借贷一百余万元 是否算共同债务?法院这么判

廖女士和胡某相识于2017年,两人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认识,在相处过程中经双方深入了解,认为彼此有共同爱好,兴趣相同,具备婚姻基础。此时的廖女士离异并带有一女儿,胡某称不介意,可以一同抚养其长大,并带廖女士见了父母。一个月后,两人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与二人一同居住的还有廖女士的女儿。

然而,好景不长,双方同居期间,双方常因胡某对廖女士女儿体罚教育等发生争吵。2019年开始,双方矛盾更是升级。此外,廖女士声称:胡某还以投资为由,称为了让一家人的生活更好,要求廖女士办理信用卡,并承诺还款全部由他承担。在胡某主导下,使用廖女士身份信息分别办理了华夏银行、上海银行等信用卡,还办理了分期贷款,以上债务截至2020年9月,本金及利息总计109万余元。胡某称将以上的款项用于资金整合、投资,统一支配,但实际上信用卡及借款的款项均被胡某自行消费、购房等花完。

起初,胡某持有廖女士实名制手机卡,自行对上述债务进行还款,但自2020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胡某便停止还款。随后,廖女士将胡某告上法院,要求由胡某偿还二人同居期间其名下共计1096569.08元债务。

开庭时,胡某未到庭应诉,也并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为,两人同居关系解除后,对外债务中属于个人债务部分应由个人负担,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

廖女士无法证实上述债务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属于胡某的个人债务。加之,该债务是以廖女士名义所负,在办理借款时,都已通过廖女士进行身份确认和信息验证,因此廖女士主张其与胡某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均为胡某个人债务应由胡某偿还,法院不予支持。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