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话梅味西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2023-06-08 11:10:17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3年6月7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话梅味西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当事人:南浔福美奇超市,负责人:沈明,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D51T07E;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经济开发区南浔大道888号南浔佳源中心广场31幢S1109号。

2023年02月13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时对当事人经营的话梅味西瓜子进行了抽检。2023年0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330500002730814),附编号为No:SH202300284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话梅味西瓜子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02月07日从嘉善民发副食品商行购入川喜话梅味西瓜子5公斤,进货价每公斤36.0元(共计180元),而后放在店内销售。该批次的话梅味西瓜子已经全部销售完(包括抽检买样的4.492公斤),销售价格为49.6元/公斤,货值金额248元,违法所得248元。当事人经营的话梅味西瓜子中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货源并且食品添加剂靠肉眼无法识别,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2《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7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初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时符合下列1项或者2项条件的:1.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规定中第3项所列情形,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8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248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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