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科举考试如何防作弊?

2024-06-08 05:14:12 - 齐鲁晚报

古代科举考试如何防作弊?

又到高考季。每到高考时,考场周围都要使用电子屏蔽设备,目的是为了防止作弊。其实,不只是现在,被称为“古代高考”的科举考试也一样有很多防作弊措施,有的举措今天看来颇有趣味。那么,古代科举考试到底有哪些防作弊手段呢?

□孙晓明 孙辰龙

锁院隔离以防请托

唐代后期,科举考试请托之风盛行,严重污染科举制度。北宋初年,为了消除请托之弊,设立了锁院制度。宋太宗淳化三年(九九二)“正月六日,以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等权知贡举。易简等以贡举重柄,义在无私,受诏之日,五人便赴尚书省锁宿,更不归私第,以杜绝请托。物论嘉之”(《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九之二)。“后遂为常例”(《长编》卷三三)。考务人员封闭隔离之制不仅实行于省试,也推广于解试与殿试。如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十一月十二日,诏自今知贡举及发解官并令门辞,遣官伴送入院锁宿,不得更求上殿及进呈题目”(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九之五)。考试官从受命之日起,到放榜之日止,一直锁宿于试院。这样,就隔断了考试官与其他臣僚的联系,使权臣近侍等人的请托难以得逞。

锁院制度为元、明、清代所沿用。如清代会试,考试官于会试前三天即三月初六日任命后封闭隔离。是日早晨,乾清门侍卫领旨至午门交大学士拆封,同稽察御史宣旨唱名。凡开列有名的内、外帘官,各备朝服行李皆前往听宣,被任命者不得逗留,不得回私宅,即日入闱。

科举考试也避亲嫌

从唐代开始,创立了对考试官亲戚另行考试制度,即称选官“别试”制度。但时行时废,尚未形成定制。

到宋代,别试则普遍实行于解试、省试,专门派遣考试官,单独设立专场,另外规定录取人数,成为一种回避亲嫌的考试制度。唯独殿试无别试,这是因为殿试系由皇帝亲自主持,皇帝即是主考官,无须避亲。但到宋宁宗开禧二年(1206年),亦因议者有请,“诏自今在朝官有亲属赴廷对者,免差考校”(《文献通考》卷三二),其用意亦在于避亲。

显然,别试对于防止考试官作弊是有一定作用的。这种避亲制度也为后代所沿用。如元代规定:“举人与考试官有五服内亲者,自须回避。仍令同试官考卷。若应避而不自陈者,殿壹举。”(《通制条格》卷五《科举》)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科举成式”规定:“凡试官,不得将弟男子侄亲属人试,徇私取中。违者,许指实陈告。”(《明会典》卷七七《科举通例》)清初乡、会试,内、外帘官的子弟、宗亲应回避者,于贡院中另编座位号,别请命题,专门派官考试,按一定名额录取。乾隆九年(1744年)干脆命乡、会试的考试官、同考官、知贡举、监临、监试、提调官的子孙及宗族照例回避,不许应试。二十一年,又命受卷、弥封、誊录、对读、收掌等官子弟近戚也一起回避。另外,清代亦同宋制,大臣有子弟为新贡士,殿试也加以回避,不得担任阅卷官。

对号入座不得随意

唐代省试,应举人分甲引试(考试),坐于尚书都省廊庑之下,不排座次。宋代省试,则在考试前一天排定座次,张榜公布;引试时,由监门按姓名引入,依榜就座,不得移易。此制始于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最早可追溯到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年)。此后殿试、解试也实行按榜就座制。如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殿试,即于崇政殿廊设幔,列座席,标明举人姓名。又揭榜公布所列次序,令举人看榜之后,依次就座。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私相传授作弊,另一方面也便于维持考场秩序。因此,此制也为后世所沿用。

明代乡、会试的座位榜称“号图”,由监试同提调官亲自编排。引试日,按号就座,由号军验证。如未按号就座,即马上逐出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清代乡试,每场于考试前两天,由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官齐集贡院的至公堂戳印座号。考试前一天点名,按号进入每间号舍,准备第二天清早散题考试。清初殿试,在保和殿内安排试桌,在试桌上粘贴各贡士名签,按签入座。此制后废,改为入殿随意就座。因殿深光线阴暗,故先入者多占前排,后至者多移至殿前廊下。大概因为当时参加殿试的人数较少,可以比较随便吧。

岂能夜间秉烛考试

所谓“继烛”,是指贡举考试时,举人白天答卷未完,夜晚点燃蜡烛,继续考试。唐朝省试,卯时(晨五时至七时)开考,酉时(晚五时至七时)结束。如果答卷未完,一般可以给蜡烛三条,挑灯夜试,烛尽交卷。唐懿宗咸通八年(867年)进士及第的韦承贻还写了一首诗:

褒衣博带满尘埃,

独上都堂纳试回。

蓬巷几时闻吉语,

棘篱何日免重来?

三条烛尽钟初动,

九转丸成鼎未开。

残月渐低人扰扰,

不知谁是谪仙才。

“三条烛尽”“残月渐低”,描写的就是礼部夜试进士的情景。唐贡举考试有时还可以“兼得通宵”。

五代夜试以给烛二条为限。后唐明宗长兴二年(931年)改令昼试,旋复旧。后周太祖广顺年间,复用昼试。

宋承后周制,贡举考试不许继烛。但是,北宋初年并未严格执行。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秋七月丙子,戚纶等上言不许继烛,这一建议得到真宗批准,并列入了贡举条制。此后不但实行于省试,而且普遍实行于解试和殿试。殿试早晨入试,午后纳卷而出。南宋时,偶尔也有出于特恩例外赐烛者,然而唱名时须降甲、降等。按照惯例,殿试赐烛者,“正奏名降一甲,如在五甲,降本甲末;特奏名降一等,如在第五等,与摄助教”(《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三《廷试赐烛》)。另外,南宋后期诸州解试继烛之禁执行得不好,因而屡有严禁继烛之诏。禁止继烛,尽用昼试,这样,在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之下,举人作弊就比较难了。

继烛之禁,在元、明也时有实行。清代乡、会试则无继烛之禁。应举人在引试前一天寅时(晨三至五时)点名依号进入号舍,锁宿。应举人要在号舍内住两夜,引试当天夜里,可以睡觉,也可以通宵挑灯答卷。这就为带书带小抄书、交头接耳、替考增加了机会。如有的士人将五经四书写在内衣上,因为夜里可以脱衣检阅。清人乡、会试“尽一昼夜继以次日”,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而清代的殿试,则一般以白天为限,不许继烛。若不能交卷者,附三甲末。

枪手小抄严查严禁

不准带书进考场,即挟书之禁始于唐。《通典》卷十五《选举》三载:“礼部阅试之日,皆严设兵卫,荐棘围之,搜索衣服,讥呵出入,以防假滥焉。”但是唐代虽曾有挟书之禁,但并未成为定制。五代后唐时虽曾将禁止挟书载入贡举条制,但也未认真实行。

北宋时期始严挟书之禁,成为一种制度。如专门设监门、巡铺等官吏,进行搜索、巡查;一旦查获,即严加处罚。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由“殿一举”改为:“进士殿二举,诸科殿五举。”南宋时则加重为:“怀挟殿五举,不以赦原。”殿一举就是取消一次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年)之后,每三年一开科场,殿五举就等于十五年内不准应举。

挟书之禁不仅实行于省试,而且普遍实行于解试、殿试。如南宋时殿试仍予搜身:“其士人止许带文房及卷子,余皆不许挟带文集。士人入东华门,各行搜检身内有无绣体私文,方许放人。”(《梦梁录》卷三)

明、清也一再重申挟书之禁,并进一步加重了处罚。凡遇每场举人入院,一一搜检,除试卷及笔墨砚外,不得将片纸只字带入。搜检得出,即记姓名扶出,仍行本贯,不许再试。发现挟书即永远取消科举考试资格,其惩罚比宋、元时的“殿二举”“殿五举”要严厉得多。

清代前期,此禁更加细致严格。顺治二年(1645年),即明确规定:“生儒入场,细加搜检。如有怀挟片纸只字者,先于场前枷号一个月,问罪发落……搜检官役知情容隐者同罪。”(《清朝文献通考》卷四七)。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又规定:“凡考试,举人入闱,皆穿拆缝衣服,单层鞋袜。止带篮筐、小凳、食物、笔砚等项,其余别物,皆截留在外。如违治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四一)。乾隆九年(1744年),又进一步详细规定:“士子服式,帽用单层毡;大小衫袍褂,俱用单层,皮衣去面,毡衣去里,裈裤布皮毡听用,止许单层;袜用单毡,鞋用薄底,坐具用毡片。……至于士子考具:卷袋不许装里,砚台不许过厚,笔管镂空,水注用瓷;木炭止许长二寸;蜡台用锡,止许单盘,柱必空心通底;糕饼饽饽,各要切开。……至考篮一项。应照南式考篮,编成玲珑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位。”“士子点名时,头、二门内,令搜役两行排立,士子从中鱼贯而入。以两人搜检一人,细查各士子衣服、器具、食物,以杜怀挟之弊。若二门搜出怀挟,即将头门不能搜出之官役,照例处治。”清代后期,此禁稍为松弛。

逐项措施虽然难以杜绝抄袭之弊,但对于防止作弊显然有重要作用。如乾隆九年(1744年)顺天府乡试,查出挟书者四十余人,而闻风散去者达两千人之多。

传义指交头接耳或传递文字。传义之禁始见于宋初。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年),即规定:“如有遥口相授传与人者,即时遣出,不在试限。”(《宋会要辑稿·选举》)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又重新删定了“进士传义之法”。元、明、清亦有传义之禁。宋代的巡铺官、明清的巡绰官,即主要是为防止传义而设的。

科场纪律中还有一项重要规定,即禁止代笔。代笔之禁始见于五代后周世宗显德二年(955年),宋代屡申严之。如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年)十二月三十日,诏曰:“今后如有请人撰述文字应举者,许人告言,送本处色役,永不得仕进。同保人知者殿四举,不知者殿两举。受请者,在官停任,选人殿三,举(保)人殿五举,诸色人量事科罪。”(《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五)同挟书、传义一样,代笔之禁也普遍施行于解、省、殿试。

宋以后一直把禁止代笔作为科场的一项重要规则。元代规定:“乡试、会试若有怀挟及令人代作者,……殿二举。”(《通制条格》卷五《科举》)明、清亦有类似规定。虽然有此严禁,但代笔之事时有发生。为此,历代都采取了许多措施。一是奖赏检举告发人。如宋孝宗乾道元年(1165年)曾规定:“如士人告获,与免一次文解;诸色人赏钱三百千。”(《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三八)二是对比字画。让应举人亲自书写卷首家状,解、省试合格之后,对照家状与试卷的笔迹,以防假冒。三是复试。清代乡试、会试放榜后,在参加会试、殿试之前,均进行复试,其目的之一也在于防止代笔之弊,以确保科举考试公正无私、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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