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丨正确看待DRG/DIP的“副作用”

2024-06-08 10:39:32 - 媒体滚动

转自:瞭望

文 | 张冉燃

2024年是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就在这个节骨眼上,不时传出医生感觉DRG/DIP后“被捆住了手脚”、患者反映“医院推诿复杂病情病人”等消息,让DRG/DIP的“副作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DRG和DIP是两种医保支付方式。DGR指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IP是按病种分值付费。DRG和DIP的目的,都是将复杂的临床诊疗尽可能标准化,实现相同病种之间可比较、可评价,进而通过更科学、更精细的医保支付,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控制成本等的内生动力。

与传统按照诊疗项目的后付费支付模式相比,DRG/DIP采用预付费、打包价的方式,变过去“为治疗过程”付费为“为治疗结果”付费,不啻为对医疗机构原有医疗行为的重大调整。在DRG/DIP支付模式下,医疗机构原有利润模型被打破——药品、耗材、检查等从收入变成成本,倒逼医疗机构从原先“多做多得”转为谋求“做精做专”,有动力聚焦临床需要,采用适宜技术因病施治、合理诊疗,避免大处方、大检查。

但个别医疗机构将DRG/DIP医保付费与科室绩效挂钩,规定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由科室和医生承担的做法,以及部分医疗机构直接将病种平均费用当做最高“限额”等,让一些医生和参保患者对DRG/DIP产生误解、叫苦不迭。

解决办法一方面是对病种进行更仔细的分类,让医生面对棘手病情时也能找到对应编码,无需担心利益受损而将急危重症患者拒之门外。另一方面则要做好DRG/DIP的政策宣传培训,确保医生理解透彻,并用足用好“除外支付”规则、“特病单议”规则等。

应该承认,临床医疗异常复杂,医疗技术日新月异,DRG/DIP根据医疗实际进行动态化、常态化调整完善,定期更新优化等是应有之义。同时对医疗机构和医生而言,主动调整、积极适应,学会与DRG/DIP相处,也是明智之举。

《瞭望》2024年第24期 

监 制| 潘 燕

编 辑| 董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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