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央企争相抛售金融类股权?

2024-06-08 12:10:56 - 新浪财经头条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那些非上市且分红能力和增值潜力较低的金融类股权,很大可能会在市场上变得无人问津,此时地方控股投资类平台应勇于站出来填补空白,整合辖区内的金融资源。

一、引言

(一)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

2024年6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提出“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意味着央企后续在投资入股金融机构方面会面临比较大的约束和限制,即后续金融机构将很难再引入央企等战略投资者。

(二)“国央企清理优化存量金融类股权”已经在进行中

公开信息显示,国央企对金融类股权的清理优化步伐自2023年下半年开始便明显加快。例如,2023年12月,鞍钢集团旗下的本钢集团转让本溪银行股权、大唐集团挂牌转让富滇银行股权、一拖股份转让中原银行股权等等。再比如,今年以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旗下的经纬纺机转让西藏银行股权、海南港航转让海南银行股权、中粮集团转让徽商银行股权等。

(三)清理优化金融类股权的动机:聚焦主责主业

至于清理优化金融类股权的动机,笔者认为很重要的原因是为了聚焦主责主业。具体看,

1、2023年12月26日,一拖股份(601038.SH)发布公告称“为聚焦主业、优化资产结构,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一拖柴油机计划通过在北交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持有的中原银行0.8827%股权,并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

2、2024年1月2日,经纬纺机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转让西藏银行股份的公告,给出的理由为根据集团“关于清理退出参股金融类企业的通知”作出相关决定。

二、政策部门已多次发声

聚焦主业,限制国央企进行非主业投资

实际上,近年来政策部门已多次发声,对国央企的非主业投资进行限制。

(一)2016年以来,国资委先后两次要求启动央企“压减”工作

1、2016年以来,国资委便要求各央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压减工作,争取实现“压存量、调结构、堵漏洞、保稳定”。随后一段时期,“压减”工作与剥离清退“两非”(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和“两资”(低效、无效资产)、亏损治理、重组整理、去产能等结合在一起进行。截至2021年底央企共“压减”法人19965户,法人层级5级以内企业已超过70%。

2、2022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再次印发《中央企业压减工作“回头看”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启动新一轮压减工作,明确提出下决心清理退出一批企业、优化整合一批企业、重点监控一批企业,进一步减少法人户数,力争将集团公司管理层级控制在4级以内、大多数企业法人层级控制在5级以内。

同年8月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提出了央企间资源整合的方向,包括推动资源向主业企业集中、超出主业范围且不符合战略安排的业务,要尽快与有相关主业的央企实施整合或退出,避免铺摊子。这里的“压减”对象便包括金融类业务。

(二)2019年与2023年,国资委两次发文要求国央企严控非主业投资

1、2019年底,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明确提出央企参股要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控非主业投资、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

2、2023年6月,国资委发布《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下称41号文),对国央企再次提出要坚持聚焦主责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同时,41号文还提出要加强对参股企业公司治理、盈利水平、分红能力、增值潜力、与主业关联度等的综合分析,全面评估参股经营投资质量……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企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三、国央企开展金融业务有

具体方向性要求:有助于产融结合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政策部门只是要求国央企要审慎开展金融类业务,但并没有全面禁止,也没有要求全部退出存量金融类业务,而是提出了增量约束和具体方向性要求。

(一)2023年11月6日,国资委在传达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时曾指出,央企开展金融业务的目的是探索产融结合,实现以融促产、推进实业更好发展,这就意味着国央企开展金融业务要与产业发展结合在一起,即其开展金融业务要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自身产业发展,不能简单从金融业务谋利的角度出发。

(二)同时,本次会议还特别提出“国央企着力严控增量、切实优化存量,立足发展与企业产业特点相符合、主业需求相配套的金融业务,提高为主业提供服务的金融业务占比……严格规范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这意味着,国央企在开展金融业务方面要有进有退,拟开展的增量金融业务基本不太可能,已开展的存量金融业务则要进行重组优化(剥离那些贡献较低甚至为负以及相关性较低的金融类业务)。

四、哪些金融类股权需要被清理?

哪些不需要被清理?

(一)明晰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

目前政策层面已经给出了清理金融类股权的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即通过退出无效低效投资来实现瘦身,推动在主业上加大投入。

1、负面清单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和“与国企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2、正面清单为“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和“有助于产融结合、为主业提供服务的金融类股权”。

(二)纯粹以财务投资为目的持有的金融类股权

从已有清理金融类股权的案例来看,大都是以财务投资为目的,持有金融类实体的股权比例通常在20%以上,并非被转让主体的控股股东,故其在产融结合上很难有真正作为,且被转让主体多以经营情况不佳的地方性银行或地方金融组织,故应属于清理优化对象。

(三)投资效益不佳的金融类股权要实现退出

目前国资体系的考核标准已由2020年的“两利三率”、2021年的“两利四率”、2022年的“两增一控三提高”调整为2023年的“一利五率”,并对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和ROE提出“提升”的目标要求,这就意味着对国央企的投资收益更为重视,即对那些投资效益不佳的金融类股权进行清理优化是有助于提升ROE的。

实际上,负面清单的门槛比较低,对满足“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等标准的金融类股权进行清理优化也是非常正常且合理的,而这类主体确也没有必要存在。

(四)控股投资类国企(如各地的金控平台)持有金融类股权的问题应该不大

笔者理解,清理优化金融类股权的要求主要是对产业类国企提的,那些控股投资类国央企持有金融类股权的问题应该不大,政策上应不会有障碍,毕竟这类主体的主业便是通过其持有的金融类股权来实现其经营目的。

这类主体主要为各地的金控投资类平台(如山东省的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投资集团等),也包括地方AMC等与银行业务关联性较高的主体,其很重要的职能便是整合辖区内的金融资源、协调辖区内金融资源服务地方战略需求,与上面的负面清单及单纯的财务投资有本质区别。

按此逻辑,后续各地国企改革的思路应是均会至少有一家辖区内的金控投资类平台,以整合辖区内的各类金融资源,产业类国企则会慢慢地把其持有金融类股权转让给对应的金控投资类平台。故从这个角度来看,金控投资类平台应属于非常值得关注的一类群体。

五、金融类股权已经没那么吃香了

(一)大部分国央企持有金融类股权的目的为财务类投资,在2017年严监管之间,金融类股权还比较受欢迎,各方主体持有的意愿尚比较强烈,特别是一些金融类股权还可以通过在银行质押变现来减少原始投资资金的占用,更在某种程度上提升了金融类股权的价值。

(二)不过2017年严监管环境以来,金融风险开始逐步暴露,一些金融机构逐步退出历史舞台,金融类业务受到更大程度和力度的约束,金融类股权的流动性亦出现下降,使得金融类股权的价值大幅下降,导致市场主体持有金融类股权的意愿总体有所下降。

现在看来,本轮国企改革的重点之一便是清理优化存量金融类股权,在产业类主体、投资类主体与金融类主体构建防火墙,避免金融风险向产业类主体传导,不过此举极有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市场主体对金融类股权产生排斥。

特别是,那些非上市且分红能力和增值潜力较低的金融类股权,很大可能会在市场上变得无人问津,此时地方控股投资类平台应勇于站出来填补空白,整合辖区内的金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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