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云听证”:推动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分拣点规范化管理

2022-07-08 17:30:26 - 媒体滚动

社会公众可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海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举报平台”对侵犯公共利益线索进行举报。

公益诉讼“云听证”:推动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分拣点规范化管理

近日,闵行区检察院就督促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分拣点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云听证”。三家相关行政机关派员参加。市、区两级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共3人作为听证员受邀出席,“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代表参与旁听。

公益诉讼“云听证”:推动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分拣点规范化管理

会上,当事各方就涉事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分拣点的监管职责划分、后续整改措施等发表意见,明确了职责主体,拟定了整改方案,参与各方基本达成了共识。

检察机关表示,将积极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把为民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行政机关统筹谋划,群策群力,共同推进,使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群策群力:凝聚监督合力

公益诉讼“云听证”:推动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分拣点规范化管理

市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黄鸣

公益诉讼“云听证”:推动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分拣点规范化管理

区政协委员李姬芸

公益诉讼“云听证”:推动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分拣点规范化管理

人民监督员陆云

公益诉讼“云听证”:推动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分拣点规范化管理

“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陈明

会上,听证员和“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代表就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协同机制等提出意见和对策。他们认为,检察机关和三家行政机关做了大量工作,希望能够通过检察机关的推动、行政机关的努力,实现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分拣点的规范化管理。

此次,公益检察部门通过“云听证”充分听取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代表的意见,凝聚监督合力,推动各方落实多赢共赢理念,共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技术支持:无人机航拍测绘

听证会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席会议,就本案中无人机航拍测绘的基本方法和检测结果作出说明。技术人员通过构建三维的点云和照片的拼接,绘制了厂区的二维地图和三维激光雷达点云地图,客观反映了现场情况。

公益诉讼“云听证”:推动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分拣点规范化管理

建筑垃圾知多少

公益诉讼“云听证”:推动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分拣点规范化管理

什么是建筑垃圾?

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二条,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如何处理?

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二)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三)装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经分拣后进入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消纳、利用;

(四)建筑废弃混凝土,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利用。

处置场所与设施需具备哪些条件?

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分拣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挡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有与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规模相适应的堆放、作业场地;

(五)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码头的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按照规定受纳建设工程垃圾;

(二)保持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场所、设施、中转码头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进入场所、设施、中转码头的运输车辆、船舶以及受纳建设工程垃圾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五)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垃圾,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消纳结算凭证。

中转分拣场所经营单位除应当履行前款第(一)(二)(三)(四)项义务外,还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拣规范,对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拣,并分别堆放。

本市建筑垃圾分拣的具体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违规处理建筑垃圾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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