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赋能“两个联营”政策落实

2024-07-08 07:07:39 - 检察日报

新公司法赋能“两个联营”政策落实

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能源发展面临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国家提出“两个联营”政策,旨在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能源行业全链条协调发展。所谓“两个联营”,主要指煤炭生产企业与火力发电企业之间的联营,以及火力发电企业与可再生能源或新能源发电企业之间的联营。通过企业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以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缓解煤电矛盾、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经济效益,并推动煤电企业平稳转型,逐步优化产业布局。

煤电联营作为解决煤炭与电力产业长期矛盾的一种策略,旨在通过资本融合、兼并重组等方式构建利益共同体,实现产业链的优化。然而,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尚面临一些难题。如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作为两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存在天然的市场博弈关系,联营往往由于难以均衡各方利益而停留于纸面上。由于我国法律未能明确对联营作出规范,目前实施联营只能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和普通公司法规范。但联营不同于单纯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组织法效力,而普通公司法规范又以单个公司为模型、未能顾及联营安排的特殊需要。实施公司联营获得的法律保障存在不确定性,这会影响参股企业权益的实现和保护。如何推动民法典合同编和普通公司法规范优化,提升参股企业的管理效益成为贯彻落实联营政策的一大难题。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新公司法为优化联营企业治理提供了契机。新公司法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修改内容涉及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完善、董事会职权的调整、股东权利的加强保护等多个方面,这些变化为公司内部治理提供了更加灵活和高效的法律支持,有助于提升联营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第一,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新公司法增强了联营企业资本运作的灵活性。新公司法第48条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有关规定,增列了两类非货币出资形式——“股权”“债权”。同时,第152条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这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资本运作空间,有助于双方在联营过程中灵活调整资本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第二,在公司组织机构方面,新公司法为联营企业提供了选择自由。对于联营企业而言,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计更高效的治理模式,提高决策效率。如新公司法第121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联营企业可以设置专门委员会负责决策联营的专门事项,如煤电企业削峰操作。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联营企业还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第128条的规定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

第三,在股东权利保护方面,新公司法为中小参股企业提供了更好的保护。当参股企业持股比例低,难以影响联营企业经营决策时,参股企业可以通过有效行使知情权、提案权等保护自己的权益,促进公司内部的民主决策。新公司法强调了股东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性,如第57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关键信息。这些规定不仅增强了股东对联营企业的监督能力,也提升了股东对联营企业的信任度,从而有助于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新公司法还强化了对控股股东的制约。如第89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实践中,有一些联营企业的控股股东长期占用盈余、不分配股息,或者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参股企业可以选择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退出联营企业的经营。这实际上也倒逼控股股东谨慎行事,避免联营的落空。

新公司法为“两个联营”政策的落实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更加灵活的运作空间。通过明确出资责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中小股东保护等措施,有助于联营企业实现更高效的管理和更稳定的运营。当然,法律的修改只是第一步,“两个联营”的真正落实还需要企业自身的积极探索和实践,以及政策层面的持续引导和支持。未来,随着新公司法的深入实施,联营政策将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效用,推动煤炭、电力、新能源产业的协同发展,为我国的能源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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