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污水淹了私改车位,损失谁来赔?

2024-07-08 18:58:45 - 中原网

存放在小区车位的物品被污水淹了,损失物业该不该赔?而物业说业主私自改装车位、改变车位用途,事实到底如何?今天,来看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车位纠纷案,或许也给咱提个醒。

王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一份《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小区地下停车场一车位为自己使用。之后,停车场污水外泄导致王先生存放在车位上的物品受损,受损物品价值5000余元。王先生随后找到物业公司多次与其协商沟通,但对方拒绝赔偿。为挽回自己的损失,王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对小区地下污水泵房等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责任,在2023年10月就接连发生过2次污水外泄,小区多次发生污水外泄是导致自己物品受损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物业公司则称是王先生违反了转让协议的约定,私自改造车位,造成了损失。该车位紧邻排水间,协议中明确约定,车位仅供业主停放车辆使用,不得进行围蔽、堆放杂物,改变其用途。王先生私自加装卷帘门,堆放生活物品,改变车位使用用途,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非因物业服务引起,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陈述的在2023年10月有过连续两次污水泵房故障外泄的事实,物业公司予以承认。物业公司对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落水管在内的公用设施、设备负有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责任。同样,《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车辆停泊服务协议》中也明确规定该车位仅供车辆停放,不得以围挡、封闭等任何形式改变车位用途。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原告提交的图片、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庭审陈述,可以证明被告物业公司对案涉小区公用设备维修管理不到位,造成原告王先生物品受损的事实。业主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王先生作为案涉车位的使用者,私自加装卷帘门,并在车位上存放生活物品,违反了协议及相关规定,自身亦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酌定被告物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原告王先生承担40%的责任,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3000余元。目前,款项已履行到位,纠纷妥善化解。

提醒:业主应合法、安全使用自己的车位

金水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郭宇燕表示,物业公司是接受全体业主委托的小区共有设施的实际管理人,对于地下车库污水外泄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应当综合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各自义务、造成损失原因及双方过错等因素来确定。物业公司应在提示警醒、巡查整改等预防工作方面加强防范,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同时,业主也应以合法、安全且适当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车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记者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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