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2024-07-08 20:22:37 - 第一财经

落实融资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改良金融机构从业者考核标准。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金融强国建设助推中国式现代化的征程上,精准识别并着力破解难点堵点,对提高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能力、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高质量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缺口依然存在。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经营灵活,在推动经济繁荣、增加就业岗位、增强经济韧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中小微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使其在融资时面临了更多阻力。

尽管政府出台了多项融资支持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但从中小企业协会公布的从2022年一季度至今的中小企业发展指数来看,中小企业融资指数已连续两年低于景气临界值100。针对民营企业的调查显示,在真正享受过、获得过投融资政策服务支持的民营企业中,中小微企业占比不足三分之一,大量企业听说过有相关政策但未享受过。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仍然存在缺口。

二是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覆盖面有限。科技型企业前期研发创新投入高,对资金有较大的需求。但科创企业投资回报风险较高且往往呈现轻资产特点,使其往往难以满足银行以担保资金、抵质押物等作为授信判断依据的传统信贷要求。即使科技贷、科贷通、云税贷等金融服务先后涌现,但相当一部分具有可行性的贷款空间仍未向科创企业释放,金融资源整体上仍呈现出供不应求的局面,在科创企业从研究、实验到生产的漫长周期中的金融支持覆盖面尚显不足。

三是数字金融下的风险新形态。随着全球数字化浪潮,互联网及信息技术手段与传统金融服务业态相结合的新一代金融服务——数字金融日益普及,但也催生了新的金融风险。金融欺诈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日趋规模化、产业化,金融产品被恶意攻破的风险升级,新型金融欺诈的复杂性高、传播速度快,需要更为完善的风险预判和防范体系来识别并破解,这对金融服务机构的风险控制效率和效果提出了更高挑战。

制约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原因分析

1.金融机构放贷判断标准和考核机制有局限性。

大多数金融机构审批贷款的主要考虑因素是抵押质押,针对中小微企业和科创企业这类经营规模相对较小、资产较轻的企业,没有构建成体系的、具有针对性的风险判断标准。有些省级单位虽然建立了相应的评价体系,但传达到地方上时有所失真,政策落实不到位,地方单位仍然沿用传统标准来判断是否放贷。在与中小微企业和科创企业特点不适配的风险判断体系下,金融机构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通常会增加这类企业的贷款审批严格度,进而导致中小微企业和科创企业难以获得生产发展所需的资金。

即使国家出台了多项融资扶持政策,但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角度考虑,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一般都不大,对业绩的贡献较小,在时间精力和业绩的权衡之下,金融机构从业者更倾向于开展中大型企业的贷款业务。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小额贷款的不重视,可能使中小微企业和科创企业对融资支持政策不能深入了解,使其无法充分享受到融资便利和融资优惠,形成融资需求缺口。

2.以“银税互动”为代表的金融数据共享没有完全打通。

以“银税互动”为代表的金融创新服务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传统贷款审批过度依赖担保抵押的问题。

“银税互动”通过银行、税务和企业数据之间的互联互通,运用税收数据,将企业的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以税授信、以信换贷、以贷兴企,有助于轻资产的中小微企业和科创企业融资。

但“银税互动”中银行被授权获取的税收数据是企业的实缴数额,企业享受的出口免税、退税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情况对银行来说仍然是不透明的,银行根据企业实缴税额来判断企业经营情况进而决定是否放贷以及放贷的额度,就会存在一定偏差。相关企业可能创造了较大产出,但由于享受了多项税收优惠,反映在实缴税额上的经营情况与实际情况并不匹配,影响企业申请与自身发展状况相适配的资金,降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3.风险投资、保险等金融资源在科创企业发展周期中未充分应用。

除贷款之外,风险投资、保险等也是为企业提供支持、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力。尤其是科创企业在发展周期的各阶段特点鲜明,针对各时期特点调用不同金融工具,将有助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在科创企业初创期,宜通过风险偏好程度高的风险投资给予资金支持,在平稳发展期间,则可以更多借助银行发债来获得更稳定的融资。

但现阶段,风险投资尚未形成成熟的运作模式,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尚不完备,国内风险投资公司大多由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占比较少,融资渠道有限,拖慢了科创企业在初创阶段上市融资的速度。而且,科技保险综合体系尚未建立,当前科创企业的风险主要通过财政补贴、基金等政策性资金来补偿,商业性科创保险机制发展滞后,科技创新保险产品数量少,在科创企业发展中的护航作用有限。

4.金融风险管理和客户隐私权存在一定冲突。

金融风险管理需要调用客户数据,但客户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对信息提供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可能拒不提供信息或只提供少量信息,抑或提供虚假数据以敷衍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和客户双方在信息获取的边界上存在认知偏差,会对风险防控造成阻碍,数字金融下金融欺诈的高速度和复杂性使得风险损失威胁进一步上升,将影响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1.落实融资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改良金融机构从业者考核标准。

中小微企业和科创企业因其固有特点,与以抵押质押为主要衡量标准的融资信用评价体系并不适配。

应分别建立考虑中小微企业和科创企业切实情况的综合评价体系,适度放宽标准,针对科创企业,应将专利价值评估加入融资信用的考量之中并制定评估准则。同时加强综合评价体系在各地方的宣传、推广,使其落实、落好,避免成为一纸空文。

针对金融机构从业者,当其完成中小微企业或科创企业放贷业务时,可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这样可以激发它们的办理热情,使融资支持政策得到更多推广,有助于中小微企业和科创企业了解并享受融资优惠。

2.丰富“银税互动”金融数据共享类型和共享部门。

“银税互动”作为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代表性机制,在金融数据共享类型和共享部门方面仍有丰富和改善的空间。在增加免税、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信息的传输之外,还可与海关、环保、法院等多部门合作,实现进出口信息、环保处罚、法院立案等数据的共享,使金融机构更具体地了解企业的信用情况和经营状况,描绘更加具体的企业画像,更精准地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3.培育风险投资机构,完善科技保险机制。

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天使投资人等个人进行风险投资,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为初创期高科技企业提供发展助力。同时,完善科技保险机制,例如将创新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等纳入保费补偿范围之内,减弱企业创新的亏损隐患,这样既能实现风险缓释,又能提高企业的融资信用评级,有助于企业从放贷金融机构处获得投资,更好地支持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

4.规范金融数据使用,平衡风险控制与客户体验。

金融数据的使用需要在风险控制和尊重用户隐私权之间寻求到适当的平衡。要明确数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场景,完善数据调用的审批和追责制度,实现采集数据流程高度规范化,增强客户的信任感。同时加强风险控制宣传,使客户深化对金融风险的理解、树牢防范意识,尽可能与客户达成一致认可,促进金融数据使用效率的提高。

(田志伟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朱睿琪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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