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花盆砸坏车顶,来源不明,车主起诉物业要求赔偿,法院怎么判?

2023-08-08 17:02:38 - CCTV今日说法

爱车被空降花盆砸坏

多方取证

无法判断花盆属于谁家

物业公司也不予赔偿

难道只能自认倒霉?

天降花盆砸坏车顶,来源不明,车主起诉物业要求赔偿,法院怎么判?

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车主起诉物业

缪先生停放在小区的车子被一个掉落的花盆砸坏了车顶,于是联系小区物业并报警。但经过三方一同查看,均不能确定花盆是从哪一家掉落。缪先生修好车子后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小区物业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车辆维修费用8000元。

物业公司认为砸坏车辆的花盆不是从公共部位坠落,物业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事发前,其已通过广播、告知书等方式提示居民注意安全隐患,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小区内监控设备老化,其已向业委会申请改造,事发时维修资金尚未开通,因而无法提供涉事地点附近监控录像。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高空坠物的现场进行了勘查,向公安机关和居委会进行了调查核实,均无法确定造成损害的实际侵权人。

天降花盆砸坏车顶,来源不明,车主起诉物业要求赔偿,法院怎么判?

法院:物业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所涉及的建筑物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结合事发小区物业管理难点及物业公司已采取的安保措施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缪先生2400元。

之后如有证据确定实际侵权人,缪先生可起诉要求其赔偿剩余部分的损失,物业公司也可就其在本案中已承担的责任,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法官:准确适用法规,守护受害人权益

首先,本案是一起适用《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民法典》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这就要求建筑物管理人必须采取措施来预防高空抛坠物的发生,如及时检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安装监控摄像头等。这对于加强物业管理服务、预防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也有利于快速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损失。

其次,判断建筑物管理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需结合建筑物类型、运行状态、《物业服务合同》、警示宣传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等综合考虑。本案中,缪先生所在小区系动迁安置小区,租户多、管理难度大、监控设备老化,虽然物业公司进行过一定程度的安全提示,但未就预防和规制高空抛坠物采取积极防范和监控措施,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责任。

最后,预防与整治高空抛物需要多方合力。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对建筑物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对业主应尽到提醒和告知的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来防止高空抛坠物的发生。高空安全事关每一位公民,我们应及时排查家中安全隐患,杜绝高空抛坠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文章来源:公众号@上海高院

图片来源:公众号@视觉中国

实习编辑|王元泰

维护| 黎意 王立芳

主编|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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