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其债务如何承担?
借款合同可以促使资本的充分利用,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注入活力。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当借款人突然离世,如何妥善处理这些债务,既关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牵涉到继承人的责任与义务。
基本案情:邱某某与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限被告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邱某某借款本金,后寇某某去世。现邱某某申请追加继承寇某某遗产的子女为被执行人。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院能否追加寇某某子女为被执行人承担其父母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作为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协议,其效力不因一方当事人的去世而自动消灭,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寇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登记有不动产权。现寇某某已故,不动产权中归属于寇某某的份额被第一顺位继承人子女所继承,其子女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在借款合同中,若借款人去世,债权人应尽快了解并确认其遗产状况,包括遗产的范围、价值以及是否存在遗嘱或遗产管理人。若借款人去世后仍有未清偿的债务,债权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如继承关系证明、遗产清单等,并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申请追加继承人为被执行人,以确保自身权益得以保障。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周宏佳、李昕原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