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有调整!江西两地公布

2024-08-08 15:28:28 - 江西发布

上饶

关于调整上饶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公积金缴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上饶市落实“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对高品质住房的新需求,促进上饶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市场,结合实际,现就上饶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试行“可提可贷”购房政策。职工在上饶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并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家庭在购房当地(以县、市、区为单位)无成套住房(无独立厨卫),公积金首次贷款已结清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调整上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在职职工,贷款上限调整为80万元,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在职职工,贷款上限调整为70万元,存贷比按照20倍执行。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三孩家庭或者购买装配式建筑住房、立体生态住宅的家庭,在贷款上限的基础上,贷款额度上浮20%。

(四)全面推行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异地缴存职工在上饶购房可享受与本地缴存职工同等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存贷比等政策待遇。

(五)对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统一调整为贷款发放额的2%。

(六)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在结清上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在次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本次政策调整暂定试行期一年,从2024年7月22日至2025年7月21日止。

(八)本次政策调整由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宜春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赣房商联〔2024〕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房地产市场的支持力度,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支持住房公积金“既提又贷”

一、宜春市缴存职工在宜春市范围内新购住房的,在办理购房提取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既提又贷”。但购房提取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宜春市缴存职工在宜春市范围内新购住房享受“既提又贷”政策时,购房提取业务必须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申请办理。

二、本政策执行期为2024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为准。

为防范宜春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当个贷率达到85%时,暂停执行本政策。

2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

自2024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宜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贷款缴纳担保保证金比例统一下调至2%。

3

提高购买装配式住宅、星级绿色住宅等高品质住宅的最高贷款额度

一、缴存职工新购宜春市范围内装配式住宅、星级绿色住宅等高品质住宅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即贷款最高额度为双缴存职工96万元、单缴存职工72万元。

二、属于装配式住宅的,需提供该栋住宅的施工许可证;属于星级绿色住宅的,需提供该栋住宅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三、该优惠政策与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四、本政策执行期为2024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为准。

来源:宜春住房公积金、上饶市公积金

编辑:吕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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