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发布司法救助十大典型案例

2024-08-08 17:51:54 -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宁坤昊)8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贵州法院司法救助十大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司法救助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覃某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

覃某某,女,2017年1月出生。

【基本案情】

覃某某父母离异后,覃某某由其父亲覃某发抚养。2021年11月,覃某发与其同居女友张某某将覃某某接到一起居住,期间,因覃某某尿床、不听话等,覃某发、张某某经常以殴打、罚跪、冻饿、烧烫、有病不送医等方式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致覃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覃某某双下肢10.83%烫伤,左足2、3、4、5末节趾间关节截趾,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后经人民法院审理,覃某发、张某某均因犯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覃某某生母刘某某另组成家庭并放弃覃某某的抚养权。覃某某由爷爷奶奶抚养,后其爷爷去世,覃某某与奶奶肖某某一起生活,肖某某靠务农维持生计,为当地城市低保户。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对覃某某司法救助申请审查后认为,覃某发、张某某对覃某某实施虐待、故意伤害行为,给覃某某的身心造成巨大影响和伤害,其伤情后期矫正治疗需一定费用,因覃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生母放弃抚养权,目前由其奶奶肖某某抚养,肖某某靠务农维持生计,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生活压力大,经审查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覃某某司法救助金5万元。同时,为使司法救助资金切实用于解决覃某某的生活困难,在省法院的指导下,覃某某所在县人民法院与当地人民政府多次沟通协商后,制定了《关于覃某某司法救助资金的支付方案》,由当地民政部门及覃某某所在社区共同负责对司法救助金进行监管,救助金存放在政府账户保管,每月定时定额发放救助金,直至覃某某18岁成年,若救助金至覃某某年满18周岁仍未发放完毕,剩余款项将于覃某某年满18周岁之日一次性全部发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引入当地政府作为司法救助金监管主体的典型案例。救助申请人父亲入狱服刑,母亲明确放弃抚养权,救助申请人暂由其奶奶抚养,此时如果将司法救助金一次性全部发放,难以确保救助金能够全部用于被救助人的生活和学习中,效果欠佳。为了用好、用足、用准司法救助金,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三级法院针对救助申请人的特殊情况进行积极探索,由人民法院监督,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对救助金进行有效监管,采取分时、分批、定额发放方式,精准使用救助金,多方合力构筑起规范、便捷、安全的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机制,并长期持续关注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及在校学习情况,实现“当下救”与“长期助”并重,使救助申请人虽遭受家人的侵害,但得到了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

案例二:汪某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

汪某某,女,1959年8月出生。

【基本案情】

汪某某路遇罗某某正在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在阻止罗某某犯罪行为和对被害人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汪某某摔倒,致胸椎压缩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汪某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汪某某就其见义勇为所受伤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罗某某赔偿汪某某各项损失7.2万余元。因罗某某无履行能力,汪某某未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难,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对汪某某救助申请审查后认为,汪某某为阻止罗某某的暴力犯罪行为摔倒致胸椎压缩性骨折,造成十级伤残,罗某某无赔偿能力且尚在服刑,汪某某未能得到有效赔偿。汪某某因见义勇为而造成胸椎骨折致残,生活极其不便,加之年迈多病,仅靠少许退休金维持生活。经审查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汪某某司法救助4万元。

【典型意义】

“法不能向不法低头”,见义勇为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追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积极鼓励、支持和倡导。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积极弘扬、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一个缩影。本案中,汪某某路遇罗某某暴力犯罪,没有选择明哲保身,不顾自身年老体弱及可能遭遇的危险,积极伸出援手,勇敢地向不法行为说“不”,对汪某某的行为应当充分肯定和褒扬。汪某某因见义勇为受伤,赔偿请求又因罗某某无履行能力而未能得到有效实现,生活出现困难。人民法院决定对汪某某进行司法救助,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缓解其面临的生活困难,不仅让其切身感受到党的关怀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温暖,也向社会传递了“对见义勇为者,党和政府不会忘记,人民法院不会忘记”的正能量。

案例三:张某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

张某某,女,2009年5月出生。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3月期间,张某某多次被詹某某强奸并怀孕。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强奸罪判处詹某某无期徒刑并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但因詹某某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张某某父亲张某学听力残疾(二级)、母亲许某某精神残疾(二级),二人均无固定收入,其家庭为该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非常困难,张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2万元。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对张某某司法救助审查后认为,案发时,救助申请人张某某尚未成年,詹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张某某的身心造成了难以消除的重大影响和创伤,也给其今后的人生之路带来阴霾,生效判决确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到位,张某某的权利受到侵害却无法获得完全弥补。张某某家庭本就系该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父母均有不同程度残疾,无经济来源,整个家庭不仅面临急迫困境,未来生活也困难重重。经审查张某某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的条件,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决定给予张某某司法救助金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救助金额适当高于申请金额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救助申请人张某某父母均为残疾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张某某年幼遭到多次强奸并致怀孕,对救助申请人本就困难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鉴于救助申请人家庭的特殊情况及其自幼遭受的伤害和后果,考虑到其今后生活、成长所需,其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2万元,不足以救济其生活困难,也不足以对其幼小的心灵进行有效抚慰。人民法院在审查司法救助申请时,未局限于申请救助的金额,而是充分考虑救助申请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和其家庭的实际困难,决定给予张某某司法救助5万元。适当突破救助限额,有助于缓解救助申请人面临的生活困难,也有利于帮助救助申请人尽快走出被伤害的阴影,使其健康快乐成长,同时传递国家的关怀和司法的温暖,真正将“应救尽救”的司法原则落到实处。

案例四:钱某某等人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受害人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

钱某某,女,1941年12月出生。

罗某,女,1967年2月出生。

张某1,男,1987年12月出生。

张某2,男,1998年8月出生。

【基本案情】

张某某次子张某系某部军人。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肺挫伤、骶骨粉碎性骨折、腰右侧横突骨折、骨盆骨折、腹部和盆腔损伤,经鉴定被评定为五级伤残。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侵权人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71万余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张某某死亡,其继承人继续申请执行,其中,张某某母亲钱某某年过八旬,无劳动能力;妻子罗某年近六旬,在家务农;长子张某1、四子张某2均系聋哑人,残疾等级为一级,该四人均无固定经济收入,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而侵权人无履行能力。军人张某据此向部队党组织求助,驻地涉军维权部门向贵州法院涉军维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来函寻求支持。贵州三级法院高度重视,立刻组织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开启涉军司法救助绿色通道。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对钱某某等人司法救助申请审查后认为,张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五级伤残,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侵权人无赔偿能力。执行过程中,张某某死亡,其继承人钱某某等作为申请执行人继续申请执行。钱某某年事已高,张某1、张某2均系聋哑人,无法正常参加劳动,罗某在家务农同时还需照顾年迈老人,全家人生活举步维艰。经审查钱某某等人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钱某某等四人每人司法救助金3.5万元。同时,人民法院还联合当地军分区、武装部及基层政府到钱某某家走访、座谈,开展帮扶,全方位解决其在生活中面临的急迫困难。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军人是最可爱的人,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全省法院将涉军群体作为司法救助工作重点关注的对象之一,强化内部协作和上下联动,积极协调解决军人军属的烦心事、忧心事。涉军维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张某的情况作为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司法救助部门,司法救助部门第一时间联合相关中、基层法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开启涉军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为实现对军属的全方位救助,人民法院还联合军地有关部门对该家庭开展多元化帮扶,帮助其走出困境,将党中央拥军优属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

案例五:徐某某申请追索抚养费纠纷受害人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

徐某某,男,2005年11月出生。

【基本案情】

徐某某年幼时父母离婚,其随父生活,由其母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徐某某年满十八岁止。2019年,徐某某父亲去世,徐某某跟随祖父母生活。徐某某以其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母支付欠付的抚养费36900元。另查明,徐某某系在校高中生;徐某某母亲再婚后新育四个子女,再婚家庭经济收入微薄、负担较重,确无力支付抚养费。徐某某因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学业难以为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对徐某某司法救助申请审查后认为,救助申请人徐某某系在校学生,父母离婚后随父生活,其父去世后,跟随祖父母一起生活,其本人无生活来源,祖父母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徐某某之母依法对徐某某负有抚养义务,但其母再婚后又生育四个子女,自身经济负担较重,确无履行抚养徐某某义务的能力。经审查徐某某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徐某某司法救助金3万元。

【典型意义】

人间有冷暖,司法有温情。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相关近亲属负有赡养、抚养义务,但当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近亲属因自身经济困难无法履行相应义务,致被赡养人、被抚养人陷入生活困难时,应当予以司法救助,以保障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本案中,徐某某之母虽已再婚,其对徐某某仍负有抚养义务,但因其新生育有多个子女,自身经济困难,无力履行抚养徐某某的义务,而徐某某又系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其父死亡后跟随年迈的祖父母生活,生活困难,致其正常学业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救助,有效地缓解了其所面临的困难,有助于其顺利完成学业,很好地体现了国家设立司法救助制度的初衷——为困难者提供帮助。

案例六:吴某乙申请生命权纠纷受害人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

吴某乙,男,2016年8月出生。

【基本案情】

吴某乙系吴某甲之子。2019年1月15日,吴某甲酒后与王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双方抓扯、推攘过程中,王某某将吴某甲扳摔倒地,后吴某甲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吴某乙经济损失,但王某某履行能力不足,未完全履行判决文书确定义务。吴某甲死亡时吴某乙未满3岁,后吴某乙跟随其曾祖母宋某某生活,宋某某年逾八十,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经济来源,二人生活极其困难。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对吴某乙司法救助申请审查后认为,吴某甲因案去世时,吴某乙系未满3岁的幼儿,其母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其祖父母均已去世,家庭支离破碎,只能跟随年逾八十、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曾祖母生活,而侵权人王某某现已无继续履行能力。吴某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时已为就学适龄儿童,未来教育、生活、抚养等问题亟待解决,家庭生活因案陷入极度困难。经审查吴某乙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吴某乙司法救助金4万元。同时,人民法院积极主动联系其所在地方政府等相关单位,就其教育及家庭生活存在的困难开展后续帮扶,确保其基本生活及教育发展等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本案中,吴某乙因其父受伤去世及特殊家庭状况,不得已跟随年迈的曾祖母生活,自幼缺失父母关爱和保护,不仅给其幼小的心灵带来巨大的打击,更给其今后的生活、成长、教育等造成现实困难。为避免吴某乙因生活、教育费用不到位导致生活拮据、教育缺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人民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积极与其他相关单位开展后续帮扶,确保救助的延续性,不仅缓解其家庭面临的紧迫困难,还要解决其成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后续问题,向其本人及其家人传递了国家的关怀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温暖,对其幼小的心灵进行了有效的抚慰,有助于其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七:杨某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

杨某某,女,1950年12月出生。

【基本案情】

1993年,张某甲、杨某某之子张某乙(被害时尚未成年)被鲁某某杀害。作案后,鲁某某潜逃多年。2020年6月,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人民法院经审判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赔偿张某甲、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但因鲁某某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到位。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对杨某某司法救助申请审查后认为,杨某某之子张某乙被害身亡,其夫现已去世,杨某某年逾古稀,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固定收入,又因侵权人鲁某某尚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判决其赔偿张某甲、杨某某的10万元未履行到位,杨某某生活陷入困境。经审查杨某某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杨某某司法救助金4万元。

【典型意义】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司法救助的社会意义在于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使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无收入和劳动能力的丧偶古稀老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将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障深度融合,体现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导向,为困境中的老人点亮一束光,传递出司法救助的为民温度。

案例八:罗某等人申请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

救助申请人:罗某,男,1977年11月出生。

救助申请人:陆某某,女,1952年4月出生。

救助申请人:杨某某,女,1977年2月出生。

【基本案情】

罗某一家被同村精神病人罗某某伤害,致罗某祖母当场死亡、罗某之父重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救助申请人陆某某(罗某之妻)及杨某某受伤。罗某之父及陆某某、杨某某受伤后,因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60余万元,而加害人罗某某系精神病人,又系特困供养户,未婚未育,父母双亡,且事发后不久,罗某某死亡。救助申请人罗某、陆某某、杨某某等人遭受的损失未得到有效赔偿,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对罗某等人司法救助申请审查后认为,加害人罗某某系精神病人且现已死亡,受害人家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罗某之父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陆某某和杨某某出院后仍需后续治疗,因此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致罗某家庭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事发后,虽然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对罗某等人进行救助,但罗某之父住院治疗至去世期间产生大量的医疗费用,罗某家庭因此背负巨额债务。罗某户是当地低保户,罗某之女系在校学生,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经审查罗某等人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的条件。鉴于罗某等人遭受的损失特别巨大,生活特别困难,需救助金额较大,案件受理法院依法及时启动“联动救助”机制,将本案报上级法院。上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罗某等人的救助申请符合联动司法救助条件,决定与受理罗某等人司法救助申请的法院联动救助罗某等人共计20万元。

【典型意义】

“救急救难”是国家设立司法救助制度的初衷之一,人民法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应坚持“应救尽救”原则,对于救助申请人因案(事)件遭受损失特别巨大、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救助应对申请人面临的紧迫困难提供实质性帮助,在需救助金额较大、仅靠一级法院难以完成救助的情况下,上下级法院通过开展联动救助,形成救助合力,以解救助申请人的燃眉之急。本案中,救助申请人及家人被精神病人伤害,造成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巨大的变故给罗某及其家庭带来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双重打击,高昂的医疗费用又使罗某等人背负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在受理司法救助申请法院的救助资金存在缺口,无法对罗某等人进行有效救助的情况下,两级法院协同发力,通过联动救助共同帮助救助申请人解决现实生活困难,有力地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例九:某县社会福利院申请刑事被害人子女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

救助申请人:某县社会福利院。

被救助人:杨某1,男,2015年6月出生。

被救助人:杨某2,女,2017年8月出生。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杨某1、杨某2均系未成年人。因家庭矛盾纠纷,二人父亲将二人母亲杀害,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二人父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杨某1、杨某2父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过程中,了解到二人年纪尚幼(杨某1时年8岁、杨某2时年6岁),因二人父亲被羁押,母亲死亡,祖父在监狱服刑,祖母精神异常,杨某1、杨某2被送往某县社会福利院,经教育、民政等协调安排就近上学,但杨某1、杨某2的生活和学习无人监护、照顾,处于无人抚养状态。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经调查走访了解到杨某1、杨某2之父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羁押、母亲去世、祖父尚在服刑、祖母患有精神分裂症,二人无人抚养,现由社会福利机构照管,急需得到关心和帮助,二人情况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人民法院便主动与杨某1、杨某2所在的某县社会福利院联系,释明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告知杨某1、杨某2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但鉴于二人年幼且无监护人,某县社会福利院可代表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后杨某1、杨某2所在的某县福利院代表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经审查该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杨某1、杨某2司法救助金共计4.9万元。

【典型意义】

国家设立司法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社会困难群体的关怀,对社会困难群体的关心与帮助,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本案是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的一个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杨某1、杨某2之父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过程中,切实践行“司法为民”“能动司法”,在了解到杨某1、杨某2无人抚养、监管的情况后,积极能动履职,主动到某县社会福利院调查走访,释明政策,联系某县社会福利院代表杨某1、杨某2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担当与作为。社会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一起关心,共同努力,形成关心关爱合力,人民法院通过与社会福利机构沟通协作,形成对困难儿童生存照顾的合力,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其健康成长。

案例十:谌某某申请劳务合同纠纷受害人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

谌某某,男,1977年7月出生。

【基本案情】

谌某某及次子受田某某雇佣从事建筑施工,因所居住的宿舍垮塌,谌某某次子从二楼摔下造成腰椎骨折。后谌某某将田某某起诉至法院,经调解,田某某承诺向谌某某支付26800元。但调解书生效后,田某某仅履行了1500元便无继续履行能力。谌某某离异,其本人为肢体四级残疾,长子为肢体一级残疾,女儿系在校小学生,家庭经济负担重,主要靠谌某某及其次子打工维系家庭开销,经济收入来源有限,系社区低保户。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对谌某某司法救助申请审查后认为,申请救助人谌某某离异,谌某某及其长子均有不同程度的肢体残疾,女儿为在校学生,尚有房贷需偿还,谌某某在身体残疾的情况下仍坚持外出打零工以维持家庭生计,收入有限且极不稳定,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系社区低保户。经审查谌某某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谌某某司法救助金25300元。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人民法院始终牢记总书记嘱托,高举人道主义旗帜,彰显司法救助公益本色,把“助残济困”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本案中,谌某某家庭极为特殊,系单亲家庭,其本人及长子身体严重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其子因务工受伤后未能得到有效的赔偿,生活雪上加霜。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想残疾人所想,急残疾人所急,解残疾人所困”,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救助,以缓解其家庭面临的生活困难,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大家庭,不仅增强了谌某某的获得感、幸福感,让谌某某及其家人切身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更向全社会传递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关心、关怀。

一审:宁坤昊

二审:向滟伶

三审:罗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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