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 | 家庭教育缺失 法院敦促“失职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024-08-08 20:06:05 - 陕西法制网

2024年8月6日,西安碑林法院携手碑林区妇联、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对一起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案件中被告的监护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西安碑林法院 | 家庭教育缺失 法院敦促“失职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021年末,未成年人张某伙同未成年人李某等人,对同为未成年人的原告赵某实施殴打、猥亵。张某因犯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李某等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公安机关训诫。2024年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李某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王珍对该案未成年人被告的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李某等人的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法院举行的座谈中,碑林区妇联及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的工作人员通过家庭对孩子的影响、家长与孩子的沟通交流、避免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缺位等多个角度对李某等人的监护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承办法官督促李某等人的监护人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对未成年人合理管教。李某等人的监护人在接受了家庭教育指导后,深刻意识到了自己在家庭教育方面的缺失。

西安碑林法院 | 家庭教育缺失 法院敦促“失职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爱子,教之以义方,弗纳于邪”。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命运紧密相连。在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中,碑林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协调、共同发力、全链条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使素质教育的根本理念、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家庭得到落实,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更好地护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作者:祁航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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