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私塾 | 论资产服务信托的发展意义、困境及思路

2023-09-08 08:03:16 - 陕国投信托

信托私塾

1994年始,我国金融实行分业经营,在信托历经数次整顿期间,“一法两规”颁布,使信托主业获法律与行政层面确立。2014年以来,无论是信托监管文件,还是监管工作会议均提出,“信托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逐步回归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受托服务三大本源领域”。作为信托航向标的回归本源,成载着受托服务的价值回归,成就着财富管理的时代需求,践行着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

01

发展服务信托的新时代意义

2023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将回归本源监管理念推至新高度,其旨在巩固金融乱象治理成果,志在推进“卖着尽责、买者自负”理念以破刚兑,意在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信托业务回归本源,监管政策内在追求

经过信托行业近十年飞速发展,通过资管新规长达五年监管矫偏,信托本源的偏离度业已修正,融资性与管理性信托业务正被重新审视,但船大难掉头也突显着回归本源的困境。服务,为信托应有之义,因信托本质就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因此,信托业务的中心,应稳在服务实体经济上,其重心,应定在服务内涵、品质和需求上。

新三分类下资产服务信托内涵,是别于原事务管理类信托的,但外延又要大于其。内涵和外延的深刻变化,启示着信托公司,应紧紧围绕“回归本源”核心、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方向、以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增长需要为目标,丰富服务内涵外延、创新产品类型、优化管理方式。

(二)两个假设案例比较,呈现服务信托优势

现代信托制度,与我国民法体系“一物一权”法理存在巨大差异,但这并未影响信托生根发芽,直至现状,但信托重融资、轻管理、弱服务是不争事实。对此,笔者拟设两案例,以彰显服务信托优势。

案例一:甲企业到乙银行融资,甲以自持房产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此模式下,若甲违约,则乙会处置抵押物,但处置效率和效果是有目共睹的。按《商业银行法》第42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69条、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18条等规定,发生以物抵债情形的,对银行来说,除影响信贷部门和人员绩效外,还会严重影响银行资产风险权重。

案例二:在案例一已存先决条件下,以抵押物作信托财产,将企业或/和银行设为受益人(可安排优先和劣后结构设计),设自益或他益担保品服务信托。

此模式下,因信托关系架设,可消除案例一劣势,其理有三:首先,发生以物抵债时,抵债房产只会过户至信托公司名下,而不是银行名下,银行可合法地借机规避资产风险权重、按时限处置抵押物、问责等经营风险。其次,假使企业(信托委托人)破产,抵押房产作为信托财产,依法不会成为清算财产,企业事先预设的他益信托安排,在破产隔离效应下将得以继续执行。最后,从金融风险防控角度看,因信托存续,抵债后房产是无处置紧迫性的,那评估也自无必要,因而,与抵押房产同等位次的整体房价仍将平稳运行,这对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大有裨益。

(三)助力信托业务转型,体现服务信托价值

银保监会【2023】1号文,鼓励发展利分散风险的组合式投资业务,禁止功勋卓著但实质为单一融资方融资的私募投行业务,有利信托业务转型。其因有三:一是,在防风险、去杠杆、降利率背景下,信托重心已转至资产服务和财富管理能力,而不再是融资能力。二是,监管对资产服务信托是持积极、鼓励态度的,相应看,宽容的监管尺度,会抬高信托公司试错容忍度。三是,新分类规则从制度上排除“可左可右”的信托归类,打击按需选填套利空间,挤压融资业务扩张空间。

对此,笔者粗浅地认为引入担保品服务信托,可达“一石二鸟”之效,一是,借市场之力,减少易为市场诟病的政府干预房地产调控行为。二是,借本章(二)所述信托模式,以市场方式辅助2022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指艰巨任务的落实。

02

服务信托发展存在的困境

回归本源,如滚滚巨轮,碾压着东奔西突或迷茫观望的信托公司,但“存在即合理”现象隐藏着,市场须“破而后立,晓喻新生”。因此,信托公司须改变债性思维、重构财富管理思路,监管部门亟需修订掣肘规则、完善配套政策。

(一)回归本源认识不周,信托研发能力不足

信托,自移植以来,就在国内融资舞台大放异彩,并据一席之地,尤其“一法两规”后,更是稳坐资产管理规模第二把交椅。但不容忽视的是,经营管理层对回归本源监管意图缺少高屋建瓴的理解力,业务人员对市场需求和委托人诉求缺乏洞悉力,研发人员对信托内涵和外延缺乏挖掘力,只想“螺蛳壳里做道场”。这三层问题,致使多数信托公司仍执守静观其变态度,选熟择旧地展业,对经济效益弱的资产服务信托、社会效益强的公益信托少动力。

(二)非交易信托登记难,税赋配套政策缺乏

信托财产“一物二权”分离特性,决定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不应等同财产交易。但实践中,不动产、股权或知识产权等登记机关,存在不予办理信托财产过户、或视过户为交易、或不标注为信托财产等情形,其法律后果——信托财产无公示、对抗效力,这会削弱委托人设立信托意愿,易造成信托财产权属纷争,也会引发纳税主体不明或重复征税等税赋不确定风险。

03

发展服务信托的思路与对策

信托的发源,是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诉求的产物,受托人多处被动位置,公权杵在观望状态,但时至今日,商业化发展,已极大改变了信托原先机理。现今,要高质量发展服务信托,就须承认公权与私权是互为表里的,因只有信托公司正视,才会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核心、以产品为创新”经营理念,只有公权重视,才能构建友好型信托税赋、财产过户、信托登记等政策环境。

(一)以客户为中心,创建制章定规和研发诉求体系

健全内控组织架构和合规管理体系,确保项目立项、尽调、审查、销售、签约、管理、清算分配有章可循,确保审批权限符合“三会一层”授权,确保对违规行为有责可追。同时,建立产品管理目标、方法和程序,制定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标准,并以服务满足诉求、诉求契合服务为纲,深挖客户基本诉求,细分服务基本要素,持续强化产品后期管理,对市场发现的问题加以修正、校验。

(二)以服务为核心,构建服务研发和专业人才体系

服务信托,关键在于,以服务内涵为切入点,重点研究服务标准、服务价值、服务流程,核心是外延式研究客户的长远目标、短期需求、近期关注点及身心状态,并针对性设计风险等级适当的产品。同时,培养、培育资产处置和财富管理专业的预判力、决断力,当然,也可借具有社会综合性资源优势、储备人才等专业机构力量,委托其代为管理和处置资产。

(三)以产品为创新,健全业务培训和文化培育体系

以培育信托文化和合规文化为目标,开坛设座,多维度、多层次开展业务、合规、消保及警示教育培训,尽早让从业人员看清回归本源下的业务方向,激发业务人员深挖服务信托在财富管理上业务空间,并最终促使经营管理层认识到,防控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信托制度大有可为。

(四)以规则为圆心,搭建立法、司法和行政多层支持体系

立法部门应抓紧完善信托法、税法、信托业法等修法与立法,营造良善的法治环境。司法部门应从适当性管理和“卖着尽责、买者自负”角度,对受托责任释法和司法,创造清朗的司法环境。行政部门应早尽早地研究制定财税政策、信托登记、财产过户等配套措施,打造清廉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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