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条例》中的这些内容,与劳动者利益息息相关

2023-09-08 10:09:00 - 新疆网

转自:新疆网原创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里的每一项内容,都与劳动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例如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可以就哪些事项进行协商?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王媛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里的每一项内容,都与劳动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例如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可以就哪些事项进行协商?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何解决?对此本网全媒体记者采访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

适用范围、协商内容更加广泛

记者: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比较,《条例》有什么特点?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周勤:整体性、系统性更加突出。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成果,两者互相关联,密不可分。《条例》将两者合二为一,内容上、体例上更加完整、协调。

适用范围、协商内容更加广泛。《条例》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均适用本条例。《条例》规定,可以协商的内容覆盖了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方方面面,同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的事项作出了规定。

程序更加规范严谨。《条例》对集体协商的提出、一般协商、应急协商、协商代表确定以及集体合同的起草、审查、变更与解除、中止与终止等全过程、各环节作出了程序性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记者:自治区总工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中是如何体现集体协商中的职能和作用的?

自治区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伊力都斯·木拉提:《条例》第八条,明确要求要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对其职责、协调机制的主要形式予以规定,为切实有效发挥三方协调机制在推动集体协商工作中的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中,规定上级工会的“上代下”作用,强化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顺利开展的主体保障。近年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幅增加,由于平台企业用工形式复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分布广泛、就业灵活、流动性强,工会组建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传统建会入会模式难以实现有效覆盖。为解决尚未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短板,《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尚未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选派或者组织区域、行业内职工民主推选产生。

强化地方工会参与集体协商争议处理的职能发挥,强化工会对于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权力。

下一步,自治区总工会将利用自治区总工会官网、职工e家、《工人时报》等线上线下宣传载体,同步开展《条例》系列解读。依托“枫桥大讲堂”、深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上门开展法治体检等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条例》。同时,将有针对性的分层次地开展培训,确保各级工会干部、集体协商指导员能够懂条例、用条例,切实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开展。

13项内容都可集体协商

记者: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可以就哪些事项进行协商?周勤: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相关内容,《条例》对此进行了补充完善,列举了13项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劳动定额;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劳动合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同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予以保护,规定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并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量与劳动强度、报酬支付办法、进入退出平台规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奖惩制度、补充保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

加强协商过程中的监督保障

记者: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周勤:建立预防和化解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督促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建立协商指导员队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在熟悉劳动关系领域工作并具备一定协商谈判能力和技巧的专业人员中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以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委托,指导、帮助、参与集体协商。

建立争议协调机制。《条例》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明确法律救济途径。《条例》规定,已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双方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将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畴

记者:自治区人社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中,如何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力度,积极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级巡视员田海忠:不断加强县级以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倡导建立行业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指导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共同研究、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集体协商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合同的资格、程序、内容审查,切实维护好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协商过程的监督保障。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将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及时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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