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罚款两万元!

2024-09-08 18:06:52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报

“检查发现你单位的一般工业固废未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决定处以人民币两万元罚款。”当接过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宁市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懊悔不已,表示今后公司一定会守法合规,不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几天前,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执法人员在查询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时发现,海宁市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点,在2023年8月—2024年5月间,未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内执行过电子转移联单。

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并采集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2023年8月—2024年5月间共收进固体废物9157.27吨,转出8910.58吨。上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加工处理后转移至湖州某热电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电子转移联单。

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后,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据悉,这是《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以来,嘉兴查处的首例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案件。

“电子转移联单是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处置、利用全过程进行线上智慧交互与监控、形成闭环处理的电子信息载体。让固体废物拥有‘身份证’,将提升对固体废物运输和处置的监管力度,促进固体废物从产生到处置更加透明化、规范化、标准化,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海宁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直属二中队队长周金明告诉记者,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省生态环境厅编制印发《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要求进行明确,同时强化服务保障,对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小微产废企业提出个性化精准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效监管工业固体废物转移活动。

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依法对全省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管理,转移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周金明表示,接下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将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固体废物管理全过程可溯源,切实有效防范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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