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巨野支公司经理被警告并罚款1万,因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负有责任

2023-10-18 10:00:31 - 金融界网站

转自:金融界

本文源自:金融界

2023年10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菏金罚决字〔2023〕33号),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简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的雷思雨(时任巨野支公司经理)进行了处罚。雷思雨因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负有责任,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的雷思雨进行了处罚,罚款金额为1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