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狗主人被刑拘!遭烈犬撕咬女孩母亲发声:没道歉也没赔偿!新说:伤人的是狗还是人?

2023-10-18 17:15:56 - 每日新报

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市一小区2岁女童被一只罗威纳犬扑倒撕咬致肾挫裂伤,引发关注。

10月17日,四川崇州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经查明,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的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

关注此事件相关进展⬇⬇⬇

10月18日,记者向四川省公安厅核实了解到,10月16日咬伤女童的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已被崇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被咬女童目前状况如何?

此事发生在居民区,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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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母亲:

涉事狗主人没联系过自己,也没道歉

对于狗主人的情况,女童母亲邓女士称,她和家人一点都不了解,也不认识。到目前为止,黑狗的主人或者主人的亲属,没有联系过自己,更没有道歉。

对于这样的态度,邓女士和家人非常气愤,表示自己的孩子遭遇无辜伤害,全家人的工作生活节奏全部打乱,日夜守护在医院ICU门外提心吊胆,“连最基本的态度都没有,我真的接受不了!”

现在,邓女士表示根据医生的反馈,后期可能涉及到庞大的医疗费用甚至未来的康复等等,让她现在非常迷茫无助,作为孩子家人,他们不知道狗主人对于未来赔偿事宜的态度,更不清楚其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给予应当的赔偿,但邓女士也说,现在自己也没精力去考虑这些,“现在娃娃还不知道能不能好,我也很害怕。”

出事前,邓女士还跟老公商量如何给女儿庆祝3岁生日,还想着把她的几个好朋友邀请来家里一起玩。“希望她尽快好起来,可以陪她过3岁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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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家属:

已通过轻松筹发起筹款,目标金额200万

10月18日,从女童涵涵家属处获悉,事发已有两天,目前涵涵还在华西医院儿童ICU接受救治,仍处于昏迷状态。迫于后续高昂的医疗费用,家属已发起筹款,目标金额200万。家属称,“由于事故的严重性和治疗的复杂性,我们的经济状况无法承担这样庞大的费用。我们根本想不到任何办法,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还远远不够。”家属称。筹款资料显示,女童家庭父母年收入3-10万元,有一辆车,目前家庭负债20万。

此前,有业主称,事发时女童母亲邓女士刚刚上班一个月,父亲唐某也在当地上班,每个月工资七八千元,很难维持女儿接下来的治疗费用。

代理律师:

狗主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月18日,被狗咬伤女童的代理律师周兆成律师称,狗主人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本案特殊性在于烈性犬咬伤人事发小区属于公共场所,狗主人也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才有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方说法:

物业公司在该事件中是否应该担责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叶刚说,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此事承担责任,主要是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

“若伤人犬有主人,物业公司对规范养犬有劝导义务,但恐怕很难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并非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其对于小区居民的管理权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对狗主人的规范亦没有强制力。因此,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劝导规范的义务,一般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王叶刚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若伤人犬为流浪狗,并无主人,那么物业公司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需承担侵权责任。当物业工作人员发现或业主告知小区内存在流浪狗时,应采取抓捕、驱赶等防范措施以维护业主人身安全。若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发现无主禁养犬长时间出现在小区内,却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叶刚补充道。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翟业虎也表示,大型犬在小区伤人,如果物业公司没有重大过失、没有故意不进行汇报、不采取相关的协助措施等,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其应该做的是给予适当提示,比如饲养人未拴链子遛狗、高峰时间带犬乘电梯等。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发现有关异常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汇报。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包华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案涉项目物业服务人曾公开就养犬事宜作出过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则该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履行;未全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小区内流浪狗伤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受害者可以主张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来起诉物业公司。”曾接触过此类案件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说。

她提出,虽然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不能够对小区内有主人的禁养犬采取强制的管理措施,但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不能采取相关的管理措施。比如,可以对小区内业主养狗情况进行登记,对违规喂养禁养犬的业主进行劝说,并将小区内禁养犬的喂养情况告知其他业主。同时,对于出现在小区内的无人看管的犬,应当及时联系饲养者并提醒其他业主。对于无主犬,应当承担起驱逐和提醒的义务,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新报声音

狗的问题,其实是人的问题!

本报评论员宋学敏

两岁多幼童惨遭恶犬撕咬,如此惨剧令人触目惊心。很多人不敢也不忍看视频,仅看文字描述就够惊悚的了,而受伤的女童在承受肉体痛苦的同时,心理阴影和创伤会伴随更久。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涉事犬只是一条罗威纳犬,是一条有主人的狗。罗威纳犬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已被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然而,令人诧异的是,有媒体报道说,当地派出所回应,事发地不是烈性犬限养区。而对照《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罗威纳犬并不在成都市22种烈性犬禁养范围内。有专家表示,罗威纳犬伤人事件并不鲜见,但我国目前对这类猛犬只是根据管理区域等级做出限制,安全隐患很大。应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限养”或“禁养”犬种。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很多早先为非限养区的区域也逐渐成为人口稠密的市区,如果管理等级不能适时调整,极易导致恶犬伤人事件。

管理需要革新,然而,更直接的责任是狗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而大型犬要拴绳、戴嘴套,光拴绳都不一定能控制得住。《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带犬只外出,应“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令人气愤的是,狗主人没有对狗进行任何约束,放任恶犬在小区里自由活动,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而狗主人唐某在一天之后才现身,妄图逃避责任之心昭然若揭,只可惜打错了算盘,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个都躲不过。此外,公安机关还应当对肇事犬只进行强制收容并对犬主处以罚款。至于肇事犬只是否人道灭杀,也备受关注。当然,放任恶犬在小区活动的物业公司也脱不了干系,必须被追责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城市养狗乱象丛生,恶犬伤人不时发生,必须严加监管,避免悲剧再次上演。而狗的问题说到底是人的问题,爱狗是你的自由,但养狗必须依法行事尽到责任,那种“我家狗狗不咬人”的迷之自信,甚至纵狗吓人伤人的戾气,该掐灭了。

整理/新报记者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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