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琛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18 10:14:05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1月14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琛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琛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2〕0001号

当事人:上海琛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范金弟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营口路578号1315室;

当事人受上海琛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4月6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浦东国际机场申报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223320211000406582,共10项货物。其中第八项申报品名为三卤甲烷(THM)试剂3酸溶液,申报商品编号为3822009090,数量是48瓶,申报价格为FOB4976.4美元,申报货物属性为V/W非特殊物品。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实际为危险化学品并需进行检验,与申报不符。商品货值为人民币33017元。

经海关核查并认定,该批货物需要实施法定检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进行商品检验并擅自使用完毕。上述事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96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2日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琛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2〕0002号

当事人:上海琛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范金弟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营口路578号1315室;

当事人受上海琛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9月13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浦东国际机场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223320211001094639。申报品名为TNT822-CNCOD,申报商品编号为3822009090,数量是395盒,申报价格为FOB19252.3欧元,申报货物属性为V/W非特殊物品/非危险化学品。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实际为危险化学品并需进行检验,与申报不符。商品货值为人民币154154.71元。

经海关核查并认定,该批货物需要实施法定检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进行商品检验并擅自使用完毕。上述事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49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2日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琛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2〕0003号

当事人:上海琛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范金弟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营口路578号1315室;

当事人受上海琛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3月4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浦东国际机场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223320211000254851,共4项货物。其中第二项申报品名为TNT872-CN挥发酸,申报商品编号为3822009090,数量是112盒,申报价格为FOB9352欧元,申报货物属性为V/W非特殊物品。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实际为危险化学品并需进行检验,与申报不符。商品货值为人民币75761元。

经海关核查并认定,该批货物需要实施法定检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进行商品检验并擅自使用完毕。上述事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9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2日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琛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2〕0004号

当事人:上海琛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范金弟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营口路578号1315室;

当事人受上海琛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4月20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浦东国际机场申报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223320211000477576,共37项货物。其中第一项品名为NitraVerXTestNTube试剂盒,申报商品编号为3822009090,数量是150盒,申报价格为FOB8133美元,申报货物属性为V/W非特殊物品;第二项品名为快速消化COD溶液决方案2,LR,申报商品编号为3822009090,数量是25盒,申报价格为FOB640.5美元,申报货物属性为V/W非特殊物品;第三项品名为9611sc钼多万达酸酯,高范围磷酸盐,申报商品编号为3822009090,数量是5瓶,申报价格为FOB321.75美元,申报货物属性为V/W非特殊物品;第四项品名为硫化1试剂,申报商品编号为3822009090,数量是72瓶,申报价格为FOB630.79美元,申报货物属性为V/W非特殊物品。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实际为危险化学品并需进行检验,与申报不符。商品货值为人民币67792元。

经海关核查并认定,该批货物需要实施法定检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进行商品检验并擅自使用完毕。上述事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13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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