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华微电子被监管警示:未及时回复监管函件等
中新经纬1月18日电华微电子和时任董秘孙铖18日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未及时回复监管函件
上交所指出,2023年9月6日,上交所向华微电子发出《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要求公司于收到工作函5个交易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述函件回复期限届满后,公司先后七次申请延期5个交易日回复,最终迟至2023年11月11日才披露《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
在回复公告中,公司仍未按照工作函要求提供相关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并称预计在2023年11月底予以提供,但经多次监管督促,截至2024年1月15日公司仍未提供。
综上,公司未及时回复监管函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监管要求及公司公告承诺的时限提供相关文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作为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要求,华微电子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上交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实控人等被举报涉嫌配股欺诈发行
华微电子2023年9月26日盘后披露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据上述函件,上交所方面收到信访投诉举报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涛、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鹏盛)、董事长夏增文等长期通过上海奔赛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芙拉沃科技有限公司并注销,以下简称上海奔赛)等主体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大额资金,涉嫌配股欺诈发行等,且公司前期披露的部分财务数据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内容存在不实。
上交所要求公司全面核实,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函件提到,华微电子前期公告显示,2015年8月19日,曾涛、陈笑蕊、陶文波分别以0.33亿元、0.67亿元、2.44亿元受让梁志勇、王庆志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海鹏盛股权,资金来源均为自有及自筹资金,并非来自上市公司。
信访投诉材料显示,2015年8月17日至8月18日,公司尾号2560的工商银行账户通过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傲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三阳今日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奔赛尾号0111的招商银行账户合计转账3.3亿元,上海奔赛于8月19日分别向曾涛、陈笑蕊、陶文波尾号2231、6933、0375的招商银行账户转入0.33亿元、0.67亿元、2.44亿元,与其支付股权受让款的金额及时间相同。
上交所要求全面核实并逐笔列示2015年8月17日至8月19日上述账户间资金往来明细,并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还要求补充披露受让方购股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的具体依据、自筹资金的直接及最终拆借方名称,并说明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要求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公司资金是否曾被曾涛等人占用后用于购买股权。
函件还提到,公司前期公告显示,2019年3月至4月,上海鹏盛向上海某有限公司借款2.2亿元,借款期限4年,用于参与上市公司配股,公司未向上海鹏盛提供资金支持。
但据信访投诉材料,2019年4月1日至4月4日,公司通过上海奔赛平安银行、村镇银行、招商银行等账户向上海鹏盛尾号0806的招商银行账户合计转账2.03亿元,上海鹏盛于4月4日将该笔款项转至尾号6116的江海证券配股专户用于认购上市公司配股。
此外,函件还提到华微电子与上海奔赛间的采购业务和经销业务等。
资料显示,华微电子成立于1999年,于2001年在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功率半导体器件设计研发、芯片加工、封装测试及产品营销。
业绩方面,2023年前三季度,华微电子营收12.65亿元,同比下滑17.60%;归母净利润2159.03万元,同比下滑41.40%。
二级市场上,华微电子18日尾盘拉高翻红报收6.71元,涨幅0.75%,公司最新市值64.44亿元。(中新经纬APP)